1.进口管理和管制
商品进口市场概述
加拿大的市场,国外产品占有很大的比重。
70年代,加拿大进口商品中制成品占绝大多数,如1978年1~10月,制成品的进口占整个进口产品总额的62.8%。
此外进口的产品还有工业原料、生产设备、消费品、汽车、原油等等。
进入90年代以后,进口产品的销售额超过本国产品的销售额。
1993年进口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2%。
据统计加拿大从1990年到1993年进口产品平均每年在1500亿加元左右。
而且加拿大产品进口增长速度较快。
1992年为9.1%,1993年为15.2%,1994年上半年又比1993年上半年增长16.1%,1994年全年的增长速度超过15%。
进口产品的种类
农业与渔业产品、能源产品、林业产品、工业产品、机器与设备、汽车产品、消费品等,消费品中包括服装、鞋类、游戏机及儿童玩具、个人用品及家庭用品、家庭医药用品、电器等等。
市场分布
加拿大市场的分布与人口分布的情况基本是一致的。
安大略省占整个加拿大市场的40.3%,魁北克省占23.5%,阿尔伯塔省占11.5%,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占11%,其他如曼尼托巴、萨斯喀彻温、诺瓦斯科舍、新不伦瑞克、纽芬兰、爱德华太子岛、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最高占3.8%,最低仅占0.4%。
消费构成
加拿大国内消费大体由私人、政府和企业三部分组成。
私人消费占国内最终需求的比重最大,占58%左右;政府和企业消费各占总需求的21%左右。
由于私人消费在加拿大市场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商人们对私人消费开支的动向十分注意。
通常,私人消费开支增加,生产商就会进一步增加产量,贸易商补进存货,从而带动整个经济的增长。
贸易渠道 加拿大生产比较发达,流通渠道也很通畅。
目前,加拿大市场上不仅商品流通渠道多种多样,遍布全国,而且流通有序,效率较高。
工业用品流通
工业用品的流通特点是营销渠道短,采取从生产商到用户的直接销售方式,一般不需要批发和零售商等中间环节。
这种销售方式不仅使商品流通时间大大缩短,而且降低了流通费用,减少商品损耗,由于加拿大经济活动中心位于南部,许多大企业也相对集中,因此对工业用品需求较大的主顾90%分布在南部二、三个大城市及其附近地区。
消费品流通
加拿大地广人稀,消费品市场分布很广,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因此流通中使用的中间环节较多。
商品从生产者手中到消费老手中,一般要经过“三层次”或“四层次”的销售渠道。
如三层次的销售渠道从生产商经批发或零售商然后到用户手中,中间需要一个批发商或零售商作为商品的传递者;而四层次的销售渠道则是从生产商经批发商和零售商两个环节,最后才到达用户手中。
这种三层次和四层次的销售渠道与工业用品直接销售方式相比,商品流通时间长,流通费用大,商品耗费增加。
尽管如此,它们仍然是目前消费品流通中普遍采用的方式,而且比较行之有效。
因此许多有经验的加拿大人认为,在推销消费品时,经由三层次或四层次的渠道是必不可少的,但关键是要选择好地区中间商。
进口渠道
加拿大的进口渠道根据不同的商品类别而采取不同的渠道。
一般体积较大,价值较高的商品,如机械设备,常由用户直接从国外购买。
小型设备及工业所需的其它商品则由代理商或批发商进口。
消费品的进口则一般由进口代理商、百货商店、连销商店、批发商及零售商从国外采购。
目前,越来越多的百货商店及连销商店,如伊顿商场(EATON)、贝商场(BAY)、希尔斯商场(SEARS)和加拿大泰尔公司(CANADIANTIRE)等,作为直接进口人从国外采购消费品,然后在国内出售。
这种方法被称为“直接售卖”,它缩短了商品的流通时间,减少了费用,增加了利润。
对于初次进入加拿大市场推销商品的外国公司来说,以通过代理商或经纪人作为中介较为妥当。
代理费依据货物总价及数量从1%至15%不等,一般交易量大的产品为1%,高级专业性的少量产品为15%。
零售业
1.超级市场 以经营食品蔬菜和日用百货为主。
这种商场以自我服务为主,雇用人员少,成本价格较低,比其他零售形式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因此近20多年来获得了迅速发展,现已成为加拿大零售业的主要形式之一。
2.连销商店 主要经营日用百货、玩具、体育用品、服装等。
这种商店往往以一家较有名气的、经营能力强的零售商店为主,在一个地区或全国设有许多分店或联营店。
3.百货商店 主要经营服装、文教用品、家用电器、家具等。
这种商店雇用一定数量的售货员,往往经销高、中档名贵商品,价格让其他形式的商店要贵一些。
4.专业商店 以经营专类商品为主,如服装店、电器行、玩具店、珠宝店、鞋店、汽车及零件店等等。
5.折扣商店 是近年来零售业为招徕顾客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商店形式,从这里购买的商品都可以得到部分回扣,因而对中,下层消费者来说,它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此外还有直运规则。
即受惠国的原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
但是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运输的需要,也允许货物经过出口受惠国以外的第三国领土,但不管其是否在过境国转换运输工具或暂存货栈,货物必须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管之下,而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以及除装卸作业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必要处理外,未在该地进行过任何其他再加工。
6.个体商店 门面下大,小本经营,主要销售食品和日用杂货,弥补了以上几种商店的遗缺。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普遍优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取得原产地资格,能否享受优惠的标准。
标 准
加拿大确认原产地的标准是百分比标准,即根据进口成份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来确定其是否达到实质性变化的标准。
加拿大规定:进口成份价值不得超过包装完毕待运加拿大的产品出厂价的40%。
进曰成份价值是指非原产于该受惠国,非原产于其他受惠国,非原产于加拿大的原料和零部件的海关价值以及在该受惠国内可查明的最先用以支付来源不明原料,零部件的价格。
近年来,加拿大在要求受惠国遵守直运规则的条件有所放松。
如加拿入政府从1982年起,对中国的给惠放松其直运规则,允许中国卖断香港的商品经香港运至加拿大时可以享受普惠待遇,但需要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产品是中国原产的,并持有中国出具的原产地区证明书格式A与海关发票,上述单证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2.产品应从香港直运至加拿大,并交加拿大方面验收。
这里的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的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与证明联合》格式A》。
它是受惠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它相当于一种有价证券,但该证书只有正本有效。
证书使用的文字为英文或法文。
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应当由受惠国出口商填制申报,由出口受惠国政府指定的签证机构负责审核、证明与签发。
签证机构同时还负责对已签证书的事后查询工作,答复给惠国海关对己签证书的查询。
签证机构必须是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其名称、地址、印模都要在给惠国注册登记。
加拿大对该证书规定的有效期是2年,即从进口之日起2年内有效。
需标明原产地的商品
1993年1月加拿大总督委员会和税务部作出决定,凡是出口到加拿大的商品,均必须标明原产地。
凡属规定中的商品,出口到加拿大均须用商标或挂上标签,用清晰的英文或法文标明来源国,这些标记的位置必须明朗,不会被遮盖、磨损或弄得模糊不清。
需标明来源国的商品有:
家用类商品
金属煮食器具、金属或塑料厨具、盛饮食品铬碟、蜡烛、电池、打火机、钟表、热水瓶、刀剪、温度计、雨散窗帘、铅笔、除草机、棉布枕套和床单、浴垫、毛巾、毛毯、擦布、刷子、留声机、收音机、成套接受器、唱机、录音机、电视机、瓷砖和瓦片。
金属器具类 金属罩、钢管、窗帘单路轨及零件、安装面板用的游流测量器、安装玻璃与电器用磁质零件、锉刀、紧松螺旋扣、二股线。
运动物品及工艺品类
运动手表、自行车、印度风格的手工艺品、以加拿大纪念品形式设计的搪瓷徽章、别针、手镯、钥匙链、包扎礼品用的丝带、绳子、玩具、游戏品。
纸类物品 用以装货运输的纸盒、纸箱、印版或刻板的纸张。
服装类 靴子、鞋子、鞋带、拖鞋、背心、针织衣物、天然或合成纺织物品、胸围裙带、帽子、皮制手套、塑胶雨衣、钱包。
商品的标签和包装
根据加拿大《纺织品标签法》、《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食品和药品法》等法规,规定了纺织品、消费品、食品、药品的标签和包装。
纺织品类 根据《纺织品标签法》的规定,服装、地板罩物、毛巾、亚麻制品和窗帘等产品,在进入市场时,必须在标签上注明下列内容: 纺织纤维的通称,如兔毛、尼龙、聚脂、棉、羽毛和丝绸等;产品中所含各种纤维的百分比;产品进口商和加贴标签人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必须注明原产地国。
如果属于消费品的纺织品,在进口时或进口之前未贴标签,经销商须在货物入境口岸向联邦政府的检查官员提供下列情况:经销商的进口声明;进口日期和地点
进口货物的性质和数量;拟为货物加标签的地址;货物样品。
经销商按规定提供上述情况后,加拿大海关则准予放行。
但是,在销售进口货物之前,经销商必须为货物加贴标签,并且通知检查官员货物已贴好标签,以便检查官员对货物进行检查。
如果货物是按买方提供的规格制作,并不转售,而且是卖给政府、宗教、教育或商业组织时,可以不加贴标签。
消费品类
根据《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的规定,凡是按该法规定的格式加贴了标签并注明产品净重的消费品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而“预先包装”的产品是禁止经销商在市场上销售。
在进口产品的标签上必须注明产品的通用名称,“预先包装”产品生产商的主要经营地点,以及产品的净重。
数量须采用公制单位。
因加拿大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所以一般出口到加拿大的产品标签的法定内容必须用英、法两种文字表明。
食品、药品类
根据《食品和药品法》的规定,凡是进口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必须按加拿大标准重新进行包装和加贴标签。
联邦检查官有权将不符合标准的上述货物扣留在入境海关地点,直至该货物做了适当的改变后才预予以放行。
任何容易引起人们误解的标签、包装是绝对禁止的。
进口食品、药品的规定
《食品和药品法》的规定,禁止为某些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做广告宣传。
该法禁止宣传的名单中开列了46种疾病,如酗酒症、癌症和心脏病等。
同时也禁止为用于预防和治疗这些疾病的医疗器械做广告宣传。
该法中“食品”一词是指可作为食品和饮料亦供人们消费的任何物品,其中包括口香糖,可与食品混合的所有原料。
药品一般包括可用于下列目的的物质或混合物:
1.诊断、预防和治疗人类或动物的疾病;
2.恢复或调节人类或动物的器官功能;
3.用于生产或储存食品场所的消毒。
如果某一食品制造商在标签或广告中称其产品具有医药的作用,该产品便划归药品类内。
而某种食品作为药品销售之前,关于其具有医药作用的说法必须经过科学验证,并经加拿大卫生福利部保健处批准。
药品的进口及销售必须经保健处批准。
获准后,保健处将为此种药品编上辨认号码。
经销商在申请药品辩认号码时,须提供下列情况:
1.制造商的名称;
2.药品的成份(列明数量〕;
3.建议服用剂量;
4.样品标签;
5.其他有关试验的情况。
如果某种食品和药品没有完全按照加拿大所要求的标准去做,那么就禁止这些产品在市场上出售。
对于某些新产品,必须准备在加拿大销售之前,向卫生福利保健处呈送新产品通知。
进口管制
所谓进口管制主要是指对进口商品的限制与禁止。
加拿大对进口商品的限制除关税(进口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惩罚性关税等)措施以外,还采用了许多非关税壁垒。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禁止和限制进口某些商品
(1)禁止进口的商品 加拿大法律规定,不论原产地如何,禁止输入加拿大的商品有:攻击用武器、人造奶油及奶油代用品、人造产品、不能猎取的鸟、白磷火柴、半新汽车、飞机、汽车式水上机用烟幕机、半旧垫子等。
(2)限制进口的商品 为了保障国家和保护公民健康及环境卫生,《进出口许可法》等法律规定,从事进口业务者进口特定商品时,必须取得许可证。
属于必须取得许可证的物品,主要有乳制品,鱼,药品,酒类,炸药,具有危险性的野生动、植物,放射性物质等。
为了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发展,对纤维、服装等的进口,实行进口配额制。
根据《进出口许可法》规定,下列商品限制进口:
①含50%以上无脂固态牛奶的动物饲料、黄油、纯乳脂或混合乳脂、除人造奶酪以外的各种奶酪、各种形式的咖啡(包括咖啡子的皮、未加工的咖啡、液态咖啡和可溶啡啡)、干酪乳、干酪蛋白及其制品、干脱脂乳、干全脂乳、干乳清、脱水牛奶和炼乳;
香港生产的全棉棉纱(不论是精纺纱还是粗纺纱);
土耳其制造的零件和全部由其制造的产品,如蛋与蛋制品,活的或去掉内脏的鸡与阉鸡,聚酯织物(包括宽织长丝聚酯织品);
香港、韩国或台湾地区生产聚酯纤维含量达50%或以上的宽织聚酯棉纺织品及其他宽织聚酯织品;
合丙烯酸系纤维50%或以上的各种丙烯酸纱,含羊毛17%或以上的羊毛织品; 香港、波兰、罗马尼亚、韩国或台湾地区生产的尼龙宽编织品;
聚酯纱(包括韩国或台湾地区生产的纺织长丝纱、香港生产的由100%的聚酯纤维或长丝制成的纱及其他聚酯纱);
棉织毛圈毛巾、浴巾和成套的棉织毛圈毛巾及含棉量达50%以上的浴巾; 香港、波兰、韩国或台湾地区生产的毛巾;
波兰生产的棉织毛圈浴室防滑垫:
野生植物或野生动物的标本;
工作手套(无论是全部或部分是皮制的手套〕,冬季外套服装(主要是指儿童风雪服、雪上驾车服、滑雪服、滑雪裤和风雪裤、茄克衫和背心,包括派克大衣、滑雪茄克和类似茄克服式服装);
针织品;
裤子(包括宽松裤、工作服、工作裤、连衣裤工作服和户外穿的短西裤和衬衫);
宽短罩衫和衬衫(包括特别领子的衬衫、T恤衫和汗衫); 睡衣和浴衣(无论是全部或部分制成品);
雨衣、运动衣(包括女服、裙子、同等的或相配的套装),妇女胸衣,游泳衣,内衣,茄克衫(包括大衣、轻便大衣、职业性服装和商店营业服); 精制套装(包括运动服和运动茄克);
男式特别领子衬衫,厚毛衣(包括套头毛衣和羊毛衫)
韩国、波兰、中国和台湾、香港地区生产的床单(全部或主要用棉编织的及人造纤维和其合成物编织的床单);
波兰、韩国、中国(包括台湾、香港地区)生产的枕套;
貉、非皮质女式鞋类(不包括橡胶鞋、运动实用鞋、拖鞋、冬季穿靴子和模压塑料鞋);
纤维手提包(含有天然纤维或人造纤维或纤维混合物的手提包);
捕鲸鱼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捕鲸炮、发射鱼叉的炮、肩扛炮、捕鲸枪及与捕鲸有关的仪器和设备);
入造纤维纱、尼龙纱或混合纤维纱(包括韩国产的各种人造纤维纱,韩国或台湾地区生产的各种尼龙纱、香港或台湾地区生产的各种聚酯棉纱、台湾地区生产的各种混纺纤维纱〕。
②香港地区生产的帆布和与帆布有关的纺织品、斜纹布、斜纹织物或经纹棉缎;香港或韩国生产的被单(包括未漂白的、漂白的或彩色的);台湾地区生产的印花布和被单(包括未漂白的、漂白的或彩色的);香港生产的花布(包括未漂白的,漂白的或彩色的);波兰或香港、台湾地区生产的法兰绒拉毛织品(包括未漂白的、漂白的或彩色的);中国、波兰或韩国、香港生产的斜纹粗棉布; 中国、波兰、韩国和香港或台湾地区生产的灯芯绒(包括千漂白的、漂白的或彩色的);中国、波兰、韩国和香港生产的彩色灯芯绒;韩国生产的毛巾布(包括未漂白的、漂白的或彩色的);波兰生产的彩色毛巾布;香港、波兰或韩国生产的绒毛织品(包括未漂白的、漂白的或彩色的);香港或波兰生产的棉织品。
③波兰或韩国生产的宽编人造纤维; 波兰生产的宽编混纺纤维织品; 韩国生产的宽编人造纤维聚酯织品; 波兰或韩国生产的人造纤维混纺织品; 波兰或韩国生产的宽编纺织品; 韩国或台湾地区生产的含有乙烯基和聚胺酯的纺织品。
④下列国家和地区生产的家用纺织品:中国生产的棉毛毯,波兰生产的人造纤维或混纺毛毯,波兰生产的台布,波兰生产的床罩,台湾地区生产的被褥。
⑤韩国和台湾地区生产的各种绳索、绳子或麻线(不包括马尼拉绳、打包绳和麻绳)。
⑥女式皮鞋(无论是成品或半成品),不包括运动鞋、拖鞋和冬季靴子。
2.政府采购政策
加拿大政府规定,属于政府开支的采购要优先使用本国人力物力资源(根据公平工资政策和防务生产法〕。
特别是国防采购,国家机关都必须优先向本国制造商定货。
另外政府制定厂许多“援助计划”,对本国制造商,特别是落后地区、个别部问提供津贴和资金供应的优惠条件,提高它们在竞争中的地位。
3.卫生检疫规定
加拿大利用卫生检疫规定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如规定花生的黄曲雷素含量不超过20/100万,花生酱内含量不超过10/100万,超过者不准进口。
此外还规定陶瓷品的含铝量不得超过7/100万。
4.技术和安全标准 如工业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消费者安全便利标准等。
海关实施这些条例的过程,同样能对进口起限制作用。
此外,还有像外国船只参加海岸贸易限制,各省酒类专卖、商标制度、各种关税程序等非关税壁垒。
2.出口管理和管制
出口商品构成
在加拿大的出口商品中,农、林、矿产品是主要商品,原料和半制成品占很大的比重。
这是加拿大对外贸易商品构成的一个特点,也是一个弱点。
作为一个初级产品出口国,它同发展中国家有某些相似之处。
近年来制成品出口比重有所提高,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美资控制下的加拿大汽车制造业得到较大发展的结果。
加拿大主要出口商品有:小麦、木材、矿石、石油、天然气、化工产品、有色金属、纸张纸浆、机械设备、汽车及其零部件。
总的来说,加拿大出口商品的构成,基本上是受美国的生产和市场发展所制约的(农产品例外〕,美国对原料和初级产品的需要,是决定加拿大出口贸易的首要因素。
目前,加拿大为逐步改变市场和经济增长不过分依赖美国经济的状态,正积极发展同亚太地区的经济贸易关系,重点是发展同东亚经济的联系,如韩国、香港、台湾、中国等。
中国现在是加拿大的第五大出口市场加拿大对中国的出口主要集中在粮食(小麦)、纸浆和电器机械产品上。
1993年加拿大对中国出口超过1亿加元总值的商品有:小麦(4.5亿加元),电器设备及其部件(3.1加元),机械产品(1.4亿加元〕、纸浆(1.2亿加元)。
目前中国是加拿大小麦的最大出口市常加拿大对中国的出口也基本上保持传统结构,即以粮食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为主,最近两年技术性产品的比重有较明显的增加。
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机构
1.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xport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简称EDC) 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成立于1969年,主要负责提供出口信贷、保险和担保。
该公司是一个自负盈亏并通过国际贸易部向议会负责的皇家公司,由政府任命的15人董事会领导,11人来自私人部门,另外4人(包括一名总裁)来自公共部门。
该公司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固定或浮动利率贷款资助出口;向出口商提供政治和商业风险的保险;向提供出口信贷的银行出具担保(担保期限通常为180天到5年,如果需要还可以延长)。
它还为一定类型的合同和履约保丞以及投资提供保险和担保。
该公司的贷款政策很灵活,贷款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君子协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关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指导原则的安排”,简称君子协定〕利率。
此外它还可以提供外币贷款,主要是美元贷款,其次包括德国马克、瑞士法郎、日元和欧洲货币单位贷款。
只要有可能,该公司将尽量按商业利率提供加元贷款,而不是按“君子协定”利率提供美元贷款,这样做的目的是减少利率补贴。
2.加拿大国际开发署(Canadi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 简称CIDA) 加拿大国际开发署是加拿大援助机构,隶属于加拿大对外关系和国际开发部。
它是援助贷款的批准机构,同时也是此种贷款的直接提供者。
它与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共同对开发与商业利益相一致的项目提供贷款,由于出口发展公司的贷款条件大多是商业化的,那么补贴的责任自然就落到了国际开发署的身上。
业务活动
保 险 从1985年以来,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采用了几个新的保单并继续开发新产品以增加其业务基础,改进对出口商的服务。
出口发展公司对出口商承保的风险为:因买方无力偿还或违约而产生的拒付款;没有充足的可兑换货币;战争或革命;对进出口许可的取消或下予展期等。
它还承保错误地赎回投标保丞和履约保丞项下款项的风险。
对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承保额均为90%。
大宗农业计划政治险承保额可达100%,商业风险95%;承保贷币为加元或美元,保险费亦以同种货币支付,对以主要可兑换贷币签订的商务合同也不例外。
出口发展公司对由于汇率变动而产生的亏损不予保险。
在该公司保单项下得到的赔款可以直接转让给银行或金融机构。
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提供的保险计划有:
1.短期全营业额保单(Short一term Who1e一turnover Policies) 它承包信贷期为180天以内的销售合同,保单是连续性的,也就是说在每年到期日可以展期12个月。
承包可以从发货日起算也可以从合同日起算,履约期间同样可以保险。
这种保单有以下几种。
(1)全球综合保险 它是出口发展公司最大的一笔业务,约占总承保量的51%,占短期全营业额保单的71%,它承保所有市场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所有的出口销售,除了公司特殊安排外,均需保险。
但信用证业务、销售给海外分支机构及美国的产品。
(2)美国小企业保险 这是只保商业风险的保单,用来帮助小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加元以下)对美国的出口。
根据这种保单,公司可以向资信机构提供资信报告并收取费用。
(3)美国减免保险 这种保单是为对美销售而寻求商业保险的大出口商准备的。
出口商用同意减免的方式决定他准备承担风险的水平。
减免的越多,保险费就越低。
(4〕其它保险 包括全球政治保险和大宗农业贷款保险等。
2.中期保险(Medium-term insurance) 它承保1~5年的出口业务。
有多种形式,但每种保险均需逐笔进行,它有以下几种:
(1)专项业务保险 它承保每笔资本货物和服务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从合同生效日一直到收妥贷款。
对公司贷款顶下的支款前期保险也同样适用。
(2)投标和履约抵押保险 这种保单向出口商提供,因发生其无法控制的事件,应进口商要求,由出口商银行出具的保丞项下的款项被不公平或公平地赎回时的风险,保丞可在投标时出具,也可是对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
(3)担保保丞保险 它承保国内担保公司开给外国进口商的保丞,保证出口商将按投标或合同条款履约。
(4)其他保险 包括银团保险和设备政治风险保险等。
3.海外投资保险(Foreign investment insurance) 这主要是对加拿大人在海外投资的政冶风险给予保险,如外国政府限制或封锁、没收和战争、革命和叛乱均在承保范围之列。
但其投资必须是新近作出的并对加拿大和接受国均有经济利益。
担 保
出口发展公司对合同中有银行贷款的那一部分给予100%的担保(合同定金除外)。
每笔担保的条件决定于业务性质。
中期保险的担保业务,担保都可以实行,包括银行应出口商要求开出的投标和履约保证,此外公司还对向外国银行及买方提供贷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短期信贷额度担保及贷款担保;对提供农产品(3年以内)贷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中期农业担保。
融 资
1.贷款做法 几乎所有的加拿大官方出口信贷都由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直接提供,商业银行很少介入。
公司一直致力与私人金融机构建立起建设性的合作关系,以便能最大限度地为出口商提供服务。
公司一般不公开其贷款利率。
尽管有些贷款以高于“君子协定”利率水平的浮动利率提供,但迹象表明现在大多数贷款仍采用“君子协定”利率。
2.资金来源 公司的大部分贷款资金自筹于国际资本市场,鉴于该机构筹资时靠的是加拿大政府信誉,因此,筹资成本比较低。
3.贷款种类 一种是直接贷款或以购买票据的方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另一种是向提供出口信贷的金融机构给予担保。
最常用的是长期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贷款,它们是以专项贷款协议或总协议项下的分项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
贷款一般要在最后支款日后3~10年内还清。
公司通常要求进口商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15%的现汇定金。
票据购买计划有三种变化形式,即复杂型交易,简单型交易和福费廷交易。
这三种形式都是由公司购买外国进口商开具给加拿大出口商的期票。
在复杂型交易项下,公司与出口商签订一个票据购买协议,定明融资的期限和条件;在福费廷交易顶下,公司直接购买票据,但票据需要有一定一流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在简单型交易中,也是公司直接购买票据,但可以用很多方式给予担保。
公司还直接向加拿大公司提供特别贷款,适用于这美贷款的业务是:加拿大买方在加拿大购买货物后,租赁给另一个永久在加拿大境外使用该货物的人,或者由买方永久在境外使用该货物。
这种业务按公司的普通贷款标准处理。
尽管公司的贷款业务并不鼓励商业银行过多地参与,但银行还是提供了相当比例的资金以支持出口。
(1)混合贷款 加拿大有两种混合贷款,主要的一种就是平行贷款,即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与加拿大国际开发署的援助贷款混在一起,同时贷给一个借款人。
这是一种特别的便利,按照政府的说法是用于开发与商业利益相一致的地方。
第二种混合贷款是出口发展公司目己管理的,但经营成果都反映在“加拿大帐户”上。
它将政府资金(称为第31条款资金)与公司的公司资金混在一起。
运用第31条款资金的初衷是通过提供软贷款以便与外国优惠贷款提供者相竞争,此外,该资金还用于在贷款条件和贷款数量上出口发展公司通常无能为力的项目。
提供混合贷款必须符合开发和国家利益原则,并要得到加拿大国际贸易部的支持。
加拿大联邦政府采取各种措施积极鼓励和促进同我国发展贸易,努力增加向我国出口。
除了两国传统贸易合作方式外,加拿大政府还通过向我提供双边和多边资金援助计划、政府混合贷款以及对其出口活动提供财务支持等方式协助加出口产品进入中国市常
1984年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同中国银行签署了一项贷款协议,向我提供20亿加元的出口信贷,用于采购加拿大的货物及服务。
由于出口信赁利率相对较高,所以这笔信赁目前使用很少。
1986年11月,加拿大政府与中国政府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外国贷款管理局和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协议书》,加拿大政府通过出口发展公司向我提供约8.5亿美元的优惠混合贷款,用于资助我能源、交通、通讯、化工、采矿、冶金、机械、造纸、林业及农业等领域内的发展项目。
近年来,加拿大出口商凭借他们拥盲的某些先进技术设备和政府优惠贷款的支持,正扩大对我国的出口。
(2)发展援助 加拿大国际开发署是负责管理加方对外援助的官方机构,其宗旨是帮助受援国发展经济。
援助渠道主要有:①双边援助计划(政府对政府);②多边援助计划(参与联合国、国际开发银行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活动〕;③特别援助计划(协助建立加拿大的志愿组织和机构,帮助其参与国际开发活动);④工业合作计划(资助加方公司参与国际开发活动)。
1984年国际开发署决定成立了工业合作处,以便通过提供项目援助资金,鼓励加拿大出口商参与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活动。
具体援助形式包括资助加拿大潜在的投资者同外国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供项目支持资金,解决投资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技术转让项目中的试车、实验等。
该计划下项目选择的标准为:①应导致双方受益;②符合国际开发署经济发展规划。
加拿大政府通过提供以上各种形式的对外援助,不但在政治上赢得了声誉,也在经济上获得了实惠。
据统计,同国际开发署援助有关的货物及服务出口占加拿大总出口的2%,占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额的15%。
事实上,在每1加元的对外援助中,有0.65加元留在或又重新回到了加拿大。
这对加拿大的出口起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我国接受国际开发署的援助始于1981年,1982至1986年间,国际开发署共向我提供了6500万加元的无偿援助,主要用于农业、能源、林业和人才开发等项目。
1987年至1991年第二个五年援助计划中,又向我提供2亿加元赠款,资助我优先发展领域项目,而所援项目采购材料或服务的资金必须有1/3以上用于从加拿大进口。
这样就又带动了加拿大硬件及软件的出口。
出口市场开发计划
由加拿大外交部和地区工业发展部共同管理的加拿大出口市场开发计划,为很多加公司在国外寻找新的出口市场提供财务支持。
通常的办法是,政府直接参与和组织海外贸易推销访问、举办海外展览会、参加国际项目竞争投标,成立出口集团以及在海外设立常驻代表处等,并为此类活动支付部分经费(一般为风险投资开销的50%。
有时政府还可资助后续活动,或根据情况给予赠款)。
这一计划鼓励了加拿大公司进入或扩大国际市场的业务,并通过政府分担的方式,使这些贸易促进活动的财务风险有所减少。
出口管制
限制出口的商品
从总体上来说,在加拿大出口商品原则上不需要取得许可证。
但是,根据《进出口许可法》规定,出口商出口特定商品时必须取得出口许可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限制出口的商品主要有下列10类:动物及动物制品;农产品;木材及木材制品;一般工业机械(包括电子装置、金属加工机械、化学、石油机械、一般性机器和电子及精密机器等);运输机器(包桔船舶、飞机);金属、矿物及矿物制品(包括钴合金、镍合金、特殊钢制品、铜矿石、钛、钨、钼);化学品及石油制品(包括尿素和合成橡胶等);武器和军事用品;原子能材料和原子能机器;加拿大以外国家的原产地制品;其他。
上述10类商品,除向美国出口外。
都必须取得出口许可证。
限制出口品到达的区域
依加拿大法律规定,凡向下列国家出口商品的,事先都必须取得有关部门许可。
这些国家是:阿尔巴尼亚、利比亚、朝鲜、蒙古、波兰、越南、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