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贪官在异国他乡的舒心日子即将结束。
如今,随着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在9月29日正式生效,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即将在今年年底于墨西哥召开的联合国高级别会议上签署,满以为“捞一把就跑、跑出去就了”的腐败分子们在异国的舒心日子也不多了。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责成缔约国把贿赂、洗钱和贪污定为犯罪行为,并要求签约国把盗窃并存放在国外的不义之财物归原主,也就是归还给该资产的原属国家。
在国家社会加大反腐力度的大背景下,加拿大与中国之间签订双边引渡协议将是早晚的事,加拿大不再是中国外逃贪官的天堂。
公约将促使加拿大重考赖昌星案
加拿大已经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签署并批准联合国即将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持积极态度。
这两个公约是否与加拿大的难民法相冲突,它们的实施是否将促使加拿大方面将厦门“远华走私案”主要嫌疑犯赖昌星引渡回中国受审?《国际先驱导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专家凯瑟琳·道弗恩。
专门研究加拿大难民法的凯瑟琳说,加拿大致力于旨在制止犯罪活动的国际合作,这与加拿大的移民法并行不悖,不存在前者改变后者或后者与前者抵触的问题。
国际难民法已经指定了有关严重犯罪者的”例外情况”,加拿大自己的难民法还扩大了这方面的”例外情况”,目前有关赖昌星难民庭审案的中心问题将在这个框架下作出决定。
此间有法学专家指出,尽管赖昌星是在加拿大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之前出逃加拿大的,该公约原则上可以溯及赖案,不应该存在与难民公约产生矛盾的问题。
如果一个人基本符合难民的条件,但同时又是一个刑事犯罪分子,原则上并不受难民法保护。
联合国打击犯罪和腐败的两个公约将促使加拿大重新思考赖昌星一案。
中国与加拿大两国之间尚没有签订引渡条约,有关引渡事务目前是在个案的基础上处理。
加拿大有联邦引渡法,对何种犯罪适合引渡有基本的要求。
另外,中国司法量刑包括死刑,在与实行死刑的国家谈判引渡条约时,加拿大往往坚持它有权得到引渡要求国不会对逃犯判死刑的保证,而不管这个逃犯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罪恶有多深。
这是中加之间签订引渡条约的难点。
国际反腐合作罗网密布
随着对腐败造成的社会和经济成本认识的加深,国际社会越来越希望联手解决这个问题。
打击腐败、增加透明,正日渐成为一个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加拿大在国际反腐努力中一直扮演着一个积极的角色。
在联合国提议签署反腐国际公约之初,加拿大政府就表示支持,认为这个公约将促进政府廉政、民主、法治、人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从而加强世界的稳定与安全。
加拿大政府认为,腐败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没有地理边界,影响到所有国家,不管是对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型国家、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影响都是破坏性的。
为此,加拿大参与了一系列多边反腐倡议,包括在联合国的国际论坛、美洲国家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海关组织、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洲理事会、英联邦以及八国集团等。
这些多边反腐努力包括交换信息,通过国际法加强各国的反腐计划,促进反腐领域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支持。
比如在1998年,加拿大批准了经合组织关于打击涉外官员在国际商业交往中的受贿行为公约,此举使该公约得以在1999年2月正式生效。
该公约把国际商业交往中的受贿行为看作是影响贸易的”一种非关税壁垒”。
2000年6月,加拿大批准了美洲国家反腐公约,该公约旨在促进和加强美洲国家预防、侦察、惩罚和消除腐败的机制;当年12月,加拿大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包括使用有限的刑法和其它措施反腐。
加拿大政府认为,为国际反腐行动作出自己的贡献符合加拿大外交政策的三个重要目标:促进繁荣和就业,在稳定的全球框架下保护加拿大社会,向全世界推广加拿大的文化和价值观。
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言,加拿大政府主张该公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比如应该包括采取刑法措施以及其它能够有效实施监督的措施。
这种对反腐败重要性的认识使加拿大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合作,帮助别国打击腐败。
在国际社会将腐败分子视为过街老鼠的今天,加拿大无疑会采取相应措施将外逃加国的各国贪官拒之门外。
(邢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