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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制入门(五)

文章发布时间:October 4, 2002

今期是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及当中的要点。

跟民事诉讼截然不同之处的,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所被控诉的事情并不是因他得罪或亏欠一个人或群体,而是整个社会,所以,当小偷在你的店里偷东西时,并不是由你个人提出诉讼,而是由政府代表公众来起诉他。

在加拿大,刑事诉讼是分为两类:(1)简易程序(Summary Conviction)及(2)可起诉犯罪(Indictable Offences)。

简单程序是指那些罪行最高的罚款不超过二千元或/及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

被告是在省份法庭接受审讯及裁决。

在审讯及裁决过程中均没有陪审团。

可起诉犯罪则是较严重的罪行。

被告可选择在省份法庭,省份最高法院或一名最高法院法官加上陪审团进行聆讯。

由于所涉及的罪行较为严重,此类审讯至少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初步聆讯(Preliminary Hearing)。

其主要目的是让法官查阅证据,并决定检控官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

倘若法官决定证据是不足够的话,便会终止审理此案,否则,便会排期进行正式的审讯(Full Trial)。

因刑事审讯所处理的事情涉及社会公义及安全,个人的权利及自由,在审讯过程中,便有法例保障被告的个人权利及自由,以确保审讯的公平性。

举例说,检控官提出的证据必须是超越合理怀疑原则才可把被告入罪。

换句话说,证据中的疑点是归于被告的利益。

此外,倘若检控官的证据是由不正当的途径获得,如在未有搜查令下在被告家中取得证据,法官便会拒绝把此等证据作呈堂之用。

另外,被告也有权选择是否在庭上作供。

在审讯的最后阶段,便是裁决了,倘若被告是被定为无罪的话,便会立刻被释放,否则,法官便会宣布被告有罪,并需要宣布其所接受的刑罚。

在考虑刑罚的性质时,法官会考虑罪行的严重性,刑事法例中对该罪行所定的刑罚,或以前的案例,犯案者的背景等。

一般来说,刑罚主要分为五类:

(1)罚款

(2)赔偿-即对受害者作出金钱赔偿

(3)监守行为

(4)社会服务-罪犯需要按照裁决在慈善机构做若干小时的社会服务工作。

(5)监禁-如罪犯的监禁期是两年或以上的话,便会被送往联邦政府的监狱监禁;至于是少于两年的话,便会被送往省府的监狱监禁。

不过,法官并不需要在被告认罪或定为有罪时必然地把罪犯的犯罪记录存在档案中。

法官可给予罪犯一个有条件释放(Conditional Discharge),甚至是无条件释放(Absolute Discharge) ,这类判决是让罪犯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准许其犯罪记录免于记录在政府的档案中。

不过,倘若罪犯所得的是有条件释放,而他并没有遵守法官所订下的条件的话,法官有权再次给予罪犯新的判刑。

而这个判刑比先前的有条件释放更为严厉。

每一个人都知道,没有一个制度是完美的,法庭审讯制度自不例外。

因此,为了尽量令审讯的过程及结果均免于有错,便有上诉的机制的存在。

所以,不论是检控官或罪犯,均可向更高级的法院上诉。

上诉的内容包括推翻裁决,要求减少或增加刑罚。

当然,上述的介绍只是一个入门的资料,让读者对加拿大的法律有初步的认识。

如读者是需要对法例有更多的了解,必须寻求专业人仕的帮助,或到学院进修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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