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时报)人们通常会在大媒体上读到这样的内容,“根据知情法赋予的权利,记者拿到某某文档,从而获悉 … ”。确实,今天媒体上能刊登的一些政府部门的内部消息,满足了加拿大人对政府信息了解的需求,同时也增加了媒体对政府部门运作的监督。可是,有谁知道,在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家里,当初这个法规的具体运作也竟然充满了坎坷。今年 7 月 1 日,是加拿大颁布信息法规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 25 周年。在这个 25 周年日子,我们就回顾一下这个知情法到底是什么。
这个法律从一开始就被称为是政治孤儿。因为饱受批评、责难,该法律在特鲁多总理时期,由自由党人提出并通过,然后交给了后来的保守党政府,时任司法部长的 JOHN CROSBIE 就认为这个法律是“麻烦制造者”,只会“让政客觉得难堪,刺激公众感觉。”到上世纪 90 年代,变得更为复杂。先是因特网的迅速发展使得政府的决策过程产生变化。之后的美国 911 事件就更让这个法律变得步履艰难。政府出台的严密保护和敏感措施使得普通民众更难以接触到信息,因为政府总可以以敏感和安全为由不让内部文件透露出去。但是在公众的强烈要求和批评下,近年情况有了变化。但是也不见得有多乐观。在国会里边设置了一个信息处理官员,主要是处理相关的投诉和倡导建议等等,但是由于投诉实在太多了,这个国会专职的官员变成了投诉处理人员,而对信息的公开诉求的倡导和呼吁反而难以有时间来应对,这使得信息法的推广或者扩充难以执行,使得信息法变得只有很少人知道,也主要是一些专业人士比如媒体的人知道。
在目前的框架下,加拿大联邦的知情法叫做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 在联邦各省,则采取美国的相关法案的名字,被称为 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不管名字如何,目的是一样的,就是让政府档案公之于众,让公众了解政府部门是如何做出决策的,是如何执行商业决定的,是如何花费纳税人的钱的,或者政府是怎样怎样运作,写下每天历史的。这些联邦和各省的知情法向全体公众开放,使用最多的则是媒体工作人员、研究者、公司管理人员、企业老板、教授,以及一般公众。但是说起来容易,操作起来其实非常困难和冗长。跟美国的相关法律和实际操作相比,在加国有太多的例外,并附加很多条件。
首先,是时间问题。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从你提出要求到获得文档,一般至少都需要 30 个工作日时间。对于媒体而言,主要是一些政策发布过于模糊,处于公众利益和媒体责任,必须有个交代,这是媒体挑战政府为何不能立即发布有关文档。
另外,费用问题。尽管本来申请知情法下的文档费用是便宜甚至是免费的,但是实际上该项费用奇高。比如在安省、阿尔伯塔、魁北克省、卑诗省、沙市克启温省,以及曼妮托巴省等,都是免费的,但是实际上又都收费。主要的花费是搜索费用,你要求的项目越是详尽,收费就越高,因为搜索时间花得越多。就联邦一级而言,你花 5 块钱可以获得 5 个小时的搜索时间,之后是每小时 10 块钱,可别相信了这 5 个小时,可能连门都没进,想想一般文档要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这些钱够你出的了。不过,魁北克省和新布朗斯维克省没有搜索费用。
第三,关于被拒绝的原因。在目前的情况下,你的搜索内容上一个小毛病,一个小小的拼写错误,就会导致搜索的努力全军覆没,没有政府官员会为你进行拼写更正的。经验极其丰富的加通社就说政府拒绝你的理由不下 500 种,而通常的理由有这么一些:比如借口是文档秘密性,因为官员正在讨论,文档尚处于保密地位,不方便透露。而对于文档的保密时间,你就去等吧,在联邦,有的文档要等 20 年才能解密。比如借口是国家安全理由,最常见的就是警方文档和有争论的人权问题的文档等。比如国际关系问题的借口,认为可能导致外交的窘迫等。比如信息涉及到个人和某个商业本身,属于隐私。合法性的借口则是指政府通常认为文件由律师完成,不宜公开,而实际上法官并不支持这样的借口。
第四,联系人员问题。每一个政府部门都有至少一个专门的处理知情权问题的工作人员,这些人能帮助你获得信息,而且是保密的。但是作为获取信息的人来说,你至少应该知道自己要进去找什么信息,千万不能只有一个笼统的概念,那会带来甚至上百万个文档,意味着你要付出大笔金钱。最好是非常详尽的搜索内容,同时设置较短的时间线,不要动不动就拿出 ” 有史以来的所有什么什么记录 ”, 另外就是要非常精确,因为加国政府文档的项目很明确,同一个类容,可能既有“分析类”,又有“报告类”,甚至“文档类”,每个带来的文档都不一样。如果一个类别搞错了,尽管内容没错,也无法进行搜寻的。
但即使荆棘满路,但仍然可以有所作为的。一是可以获得基本的信息内容,比如政府部门所做的基本事实。二是获得调查报告内容相对较为容易,比如相关机构餧政府部门所做的公众调查、意见研究、专家或者机构组织的建议等。三是花钱的问题,获知政府是如何花钱的,比如可以通过审计员的报告了解政府把纳税人的花向哪里去了,还可以了解到政府对花钱的评估等,这个可以了解到细节的内容。四是可以或者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在他们的任期内都去了哪里,做了什么,在哪些环节花了钱,花得对不对,应不应该等等,至少可以对政府官员有个基本的监督。五是政府部门的人员都在任期里写了什么东西,在什么时候些的等等内容,比如官员的报告,日常记录,这些非正式的记录和正式的报告可能含有非常有用,甚至非常关键的内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这些文档资料不属于官员个人,也不能由他们保管,当然这同时也有例外,比如你不能拿到 CBC 电视台,或者 CN 铁路的资料,也不能获得党派的资料。
如果你不满意政府知情法人员的处理,你也可以投诉他们,甚至告上法庭。现在的这名国会信息专员是 Robert Marleau, 尽管他已在岗位上呆了一年时间,但还是面对公众的批评,因为他对于信息法的本质和特征提之甚少。比如在 2007-08 年度的报告中,就没有提出任何有关使用该法律的问题,相反,投诉的比例在他的报告中占据了 80% 的比例,紧紧提及了那些使用了该法律的人的问题,而没有针对大众,如何来使用该法律。试想:如果一个法律的制订者只是关系日常的投诉,而不是体纲挈领、在一定高度下检讨和思考一个法律的完善问题,当然这个法律就面临萎缩的境地。公众应该明白的是,这个法律是公众彻底了解政府如何运作一个问题或者项目的最后一站,而且是最主要最为关键的一站,如果公众不知道可以查询这么一站的事实存在,或者公众竟然无法进入这一站进行查询和研究,那么,失去的是公众的利益,而不是政客的利益。还记得让马田政府倒台的格美里报告吧,格美里的报告使得上台的哈珀政府通过了联邦专责法案,增加了很多可以让大法官、监控官,以及其他机构使用信息法,从而进入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的查询的机会和权利,使得这个法律有了新的内容。而当局政府越是噤声,不让公众知道政府政策出台的过程,压力组织和媒体就越是要通过信息法获知相关信息。
实际上,使用这个法律的人有着不同的需求和背景,根据财政部 2002 年的一项报告,最大量的个人使用者查询的是商业 business 项目,在 2000 到 2001 年间,达到了创纪录的 41% ,关于查询他们的要求的数据就占据了整个系统,也许法律的制订者们根本没有想过,会有这么多人使用这个法律来关心他们的商业利润问题。另外一个问题是,政府部门仍然把自己的文档管得很死板,即使是过时的陈旧文档也不愿意拿出来“秀”给公众,也很少有政府部门会在知情法的框架下发布档案资料。在美国,至少还有很强大的叫做“电子阅读屋”的系统,这是美国中央情报局的“知情法电子阅读屋的自由法案”。加拿大的知情法设立的当初思想是促使政府公开和透明,但是如果没有对公众如何使用这个法律做出详尽的说明,并确认如何服务公众利益,这个法案就将变得很奢侈,就某种意义上,简直就是一种对于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而目前对信息的管理也是一个问题,以前的文档基本是纸类文档保存,但是近年来政府部门间的往来都是电子邮件,严重依赖因特网,因此,如何管理因特网下的新型文档对政府知情法官员也是一个大挑战,而目前加拿大,虽说互联网时代早已来临,但是对知情法涉及的旧式文档,却面临这样一个新的“老问题”。专家表示,期待加拿大的知情法能真正发挥大的作用,能教育公众如何使用知情法,这也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来教育广大公众掌握和使用一个业已颁布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