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法令
加国于一九八五年通过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提供联邦政府一些基本运作的方针以协助「加拿大人」及「非加拿大人」投资者在加国进行投资及收购之事宜。
概括来说,「加拿大人」投资者是:
一九七六年移民法所界定的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但不包括已具有资格申请加拿大公民籍逾一年的永久居民)。
加拿大联邦、省或地方政府或其辖下任何单位。
?由加拿大人控制的公司、合伙经营、信托公司、合营企业或加拿大 投资法所特别界定可予视为加拿大人控制的任何机构。
至于「非加拿大人」则意指不符合上述定义之投资者。
在加拿大投资并无需在加拿大居住,非居住加拿大的投资人应注意加拿大投资法,本法明定外人投资之通知及审核程序。
此外,在加投资尚需注意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加国之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专利法反仿冒法等法规。
二、公司设立型态
加拿大的法律是源于美国大陆法体系,经营企业的主要型态有:
(一)公司(Corporation):
加国公司在法律上系法人,可为私有或公有。
非加拿大人之公司须向加国联邦政府或省政府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在加国设立公司之优点为股东责任有限及容易投资。
(二)合伙(Partnership):
合伙有两种型态:
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系全部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并负担债务。
其优点在于可汇集各方的长处于一身,但缺点则为需向各方协调,比较会增加不少的管理工作。
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合伙关系通常以正式的合伙契约为凭证,由一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事业并负有清偿负债的无限责任,其它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出资而不参与该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其应负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三)独资(Sole Proprietorship):
系指全部事业为个人所有,利益与责任均归之于个人,而以个人的名字或商号名称经营事业的小型企业。
(四)外国公司之分公司(Branch of foreign Corporation):
外国公司之分公司需要向营业所在地之省政府主管单位办理登记与缴费后即可取得营业资格。
该外国公司在加国分公司之创建亏损应视为该外国公司之亏损,从而可以依据该外国的税法以之抵减该外国公司之其它收入。
(五)联合投资(Joint Venture):
系指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公司共同合作,双方按书面协议,各自贡献其能力并分担财务风险,追求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商业目标。
此种企业形式在石油、天然气和房地产等行业甚为普遍。
三、奖励投资措施
加国政府提供诸多奖励措施,例如现金补助(Cash grants)、成本分摊(Cost-sharing)、偿还性贷款(repayable and forgivable loans)、技术协助(technical assistance)以及股权投资(equityparticipation)。
其中金融补助是适用于下列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