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多市政府目前正在考虑统一前六市布告张贴法,以附例 (bylaw) 形式规定张贴布告的尺寸、张贴地点、时间及违规处罚等。
有市民团体对此提出异议,指新拟定的附例侵犯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
据《世界日报》报道,市议会计划及交通委员会已经得到批准,将以前六市的涉及张贴布告的不同规定统一为大多伦多市的市政附例。
目前拟定的内容包括:
不允许在临街私人物业上张贴布告,在临街的公共物业上张贴布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必须贴在市府统一安装在灯柱上的布告栏内 (Callars) 内,布告的最大尺寸为长宽各不超过二十二公分和二十八公分。
一百公尺内不得张贴实质内容一样或类似的布告,必须以图钉、胶水或胶带将布告固定,布告上必须注明时间及张贴时间,在张贴三十天后或布告上提到的活动和事件过去五天后,布告必须清除。
市府计划耗资六万元在全市各处灯柱上再安装两千个小型布告栏。
市府工务及紧急服务局将确定安装这些小型布告栏的地点。
曾经有人提出在五百个社区中心安装大型布告张贴栏,但因为需要二十五万元巨额投资而作罢。
拟议中的新附例还规定,多伦多市政部门、公车局、电力局等单位,都有权利在定期的设施清洁、保养期间,清除所有张贴广告。
如果张贴违反了上述规定,也可以随时清除。
如果违法张贴遭到清除,则有关布告责任人还要被处以每张传单六十元的罚款,作为市府的「清理费」。
一些团体对这一拟议的新市政附例提出批评。
「多伦多公共空间委员会」 (Toronto Public Space Committee) 指出,市府规定只能在指定的地点张贴布告,且一百公尺内不能张贴相同内容的布告,这种限制是不合理的。
大型广告看板都可以每隔六十米设立。
如果多伦多市想清理「视像污染」,不妨先从电视屏幕和广告看板做起。
市民团体对罚款条款也有不满。
如果目前的附例通过的话,假如一个妇女在她所住的街上贴出十张宠物失踪的布告,可能被罚款六百元。
有关人士指出,法庭已经几次驳回多伦多市修法限制市民张贴的申请,并申明张贴是「加拿大人权利和自由宪章」 (Canadian Charterof Rights and Freedoms) 中所保障的人权之一。
对于那些没有钱做广告的团体和个人,街头广告是他们表达意见、传达信息的重要或唯一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