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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满足五年住满两年的要求

文章发布时间:December 6, 2006

1. 五年住满两年的规定的理解

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两年的时间居住在加拿大。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下三项途径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1) 本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
2) 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注意,在海外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子女则不能算);
3)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机构在海外工作(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也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欲知更多的信息,请与我们联络)。

除了这三种办法,基本上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如果无法通过第一种、第二种途径,则只有通过第三种途径来维持身份。

如果以上这三种办法都无法采用,则,唯一的办法是请移民官以人道和同情的理由来原谅您。

但是,这种办法不保险。

因为,有太多的不确定的因素。

2. 如何计算五年的时间?

首先,不是从移民报到的时间起算。

其次,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起算。

法律规定,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

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您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

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

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

(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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