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五年住满两年的规定的理解
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两年的时间居住在加拿大。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下三项途径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1) 本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
2) 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注意,在海外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子女则不能算);
3)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机构在海外工作(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也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欲知更多的信息,请与我们联络)。
除了这三种办法,基本上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如果无法通过第一种、第二种途径,则只有通过第三种途径来维持身份。
如果以上这三种办法都无法采用,则,唯一的办法是请移民官以人道和同情的理由来原谅您。
但是,这种办法不保险。
因为,有太多的不确定的因素。
2. 如何计算五年的时间?
首先,不是从移民报到的时间起算。
其次,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起算。
法律规定,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
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您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
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
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
(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