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网发表的老班先生的征文来稿《我该这样阻止女儿“嫁”贪官之子吗?》引起了网友们得很大争议。
截止到昨天午夜12点,共有67篇网友评论。
许多网友对老班先生的做法表示赞同,但也有不少人提出了异议。
现将网友们的评论摘编如下。
赞同者的声音
网友“满意得直哼哼”认为,“我觉得楼主做得对,我是偏向于不能跟这样不清不白的人联姻的。
虽然他即使愿意跟贪官家联姻我也不会说什么,那也是楼主的自由。
儿女婚姻不是儿女一个人的事,这确实牵涉到双方整个家庭,楼主的道德观使他鄙视贪官,但女儿的婚姻却使他不得不跟贪官做亲家,一辈子要跟一个自己憎恶的人违心地来往,那真是受刑。
女儿还只是刚开始谈恋爱而已,说不上感情有多深,过一阵子她就好了。
至于另一位贪官之子,他也会有他的对象的,楼主不必挂心。
”
网友“returntofuture”认为,“无论时代怎样进步,大多数情况下,个人性格价值观都会深受家庭背景影响。
这种影响极其深邃,往往不是一两次简单表面的接触就能判断出他是无辜的。
父母贪污相当的数目,又策划外逃,移民。
这一系列戏剧性的行为和决策,作为几乎已成年的儿子会完全置身事外,无论如何不能令人信服(我不是指他有参与,而是说他至少默认了这种行为和现状)。
如果他知情而没有去抗争或纠正他父母,他的考虑是什么?以后有他自身利益跟你女儿利益冲突的时候,他会不会做出比贪污外逃更“聪明”的事来保护自己?
“人生本来就有无数选择和机会,现在年轻人的感情经历更加跌宕起伏,绝对不需要唯一,挫折带来学习和成长。
你的女儿条件好,恢复的可能会更快。
培养她在大是大非上有清醒的眼光,会为她带来终生的幸福。
细节上也许可以斟酌,大方向是对的。
”
网友“开荒者”认为,“这是一位正直而善良的父亲,一位正真的中国人。
他的女儿和她的父母一样有正义感,他们并没有失去什么,相反,他们会得到属于他们的平安和幸福。
“俗话说‘龙生龙,凤生凤’,其实它含有两种因素:一是遗传基因,二是后天教育。
我们希望贪官污吏的后代有别于他们的父母,但是不要指望他们会有别于他们的父母……当部份这些败类逃离自己的出生地,在他国享受不应属于他们的生活时,他们的后代不可能不意识到他们父母的经济来源是有问题的……‘有其父,必有其子’不是没有道理的。
可能‘罗密欧与朱丽叶’的故事很动人,但是它不具备普遍的教育意义,是个个例和善良人的善良愿望。
”
反对者的意见
但“甲古文”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他在帖子中写道,“完了,完了,在加拿大找对象也的‘政审’了,出身不是贫下中农连个老婆都找不到。
“楼主之所以认为是‘贪官’也只是听说‘据社会上传言,可能有很大的经济问题。
’只是传言,你有确凿的证据吗?没证据你瞎想个什么劲啊,又不是男孩家里是中国通缉在逃犯。
即使是在通缉,关人家孩子什么事阿。
楼主自己都没有见过这个男孩,还充大头向女儿献计献策。
‘四人帮’那会还说个‘划清界限’,难道小偷的孩子就是小偷,杀人犯孩子就是杀人犯,流氓的孩子就耍流氓,贪官的孩子就是贪官。
“我说:只要那孩子是自己双手挣的钱,哪里的女孩不能娶啊。
有此武断愚昧的家长真是女儿的悲哀,(想起很久以前在国内看的一部印度电影‘拉兹的故事’)惋惜啊……”
网友“弄舟”也认为,许多中国的传统观念都是不对的。
像父母可以为子女的婚姻作主这样的观念就是其中的一种。
楼主虽说没有明着强迫,但在对女儿不服从会遭致的后果中可看出明显的潜台词。
子女的爱情和幸福要服从种种社会上的条条框框,父母、家庭的面子,又是一种。
因一个家庭成员做了坏事就否定整个家庭,又是一种。
坚持这样的传统观念,是愚昧,不是美德。
楼主有没有考虑过,你这么做很可能毁了你女儿一辈子的幸福?与此相比,别的考虑算得了什么?只要贪官的儿子本人不坏,你女儿的幸福就是正当的,就是不应该阻拦的。
你女儿已经长大成人,父母可以提供意见,但最终的判断应由你女儿自己作出。
楼主对贪官的痛恨是值得赞赏的,不跟贪官来往的做法是对的。
但要给贪官的儿子一个机会,给你女儿一个机会。
事关两个年轻人的终生幸福,不可不慎。
我看这事还没完。
楼主的女儿恐怕不会这样轻易放弃。
”
网友“弄舟”还提出了一个有意思的设想:即使是罪犯,只要愿意改过,都应该给机会,何况罪犯之子?正确的做法是,鼓动儿子反对老子。
最好的结果是儿子说服老子自首,把不义之财交回去,换取宽大处理。
如果做不到,就应跟父母划清界限,搬离父母,自食其力,不用父母一分钱的不义之财。
已经用了的,一分一分攒起来还回去(当然不是还给父母)。
如有可能,向加拿大当局举报父母。
如果做到了第一点,那么儿子老子都可来往。
如果做到第二点,那么老子不来往,儿子则应受到热烈欢迎。
如果连第二点都做不到,那时你们全家都可心安理得地把儿子也拒之门外了。
网友“白山黑水”则认为,“这里受伤最深的是笔者的女儿,一个不得不在父亲和第一个‘正式男友’之间作选择的半大成年人。
最大的潜在的失败者是笔者,因为他的女儿会把这事记一辈子——父亲的权威(起码在择偶问题上的)已经大打折扣了,留下更多的不过是对亲情的妥协罢了。
“不知道笔者是否自己是一个尊重法律的人?如果是,但你又因为那般的理由‘拆散’了女儿的恋爱,那反倒是自相矛盾了——对尊重法律的人们来说,只有法律意义上的“贪官”才是‘贪官’,‘贪官’的儿子也不是‘贪官’——尽管法律有局限性。
”
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秩序不过是‘法’、‘情’、‘理’这三类罢了:于‘法’说不通,于‘理’受挑战(不知道笔者女儿的前男友能否遵循笔者的逻辑和分析出了‘意料之中’的事情),因此只寄希望于‘情’了……
最后想说:笔者为什么就不能先见一见女儿的前男友(见了以后,还怕挑不出点儿别的什么毛病吗?),起码还不用担个主观臆断(有点儿调查,但比较片面)的嫌疑。
何况即便心中芥蒂,但直接提出‘贪官之子’这个理由也的确不是在一个这种情况下去应对成年人的好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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