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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向法庭透露消息来源记者被罚三万

文章发布时间:December 8, 2004

被法官裁定藐视法庭罪名成立的“咸美顿观察家报”记者彼特斯,昨天被判缴纳罚款 3 万 1000 元。

新闻界人士认为,这个判例使经过多年努力才争取到的新闻自由向后倒退。

现年 45 岁的彼特斯,上周遭安省高等法院法官柯林裁定藐视法庭罪名成立,理由是他拒绝向法官透露,1995 年是谁向他提供咸美顿市政府关于圣伊利莎白护理院的保密文件。

柯林法官昨天又判决,因为彼特斯拒不透露消息来源,导致这场官司旷日持久,所以他必须支付法律费用 3 万 1000 元。

在此之前,彼特斯已请求法官,如果裁决他罪名成立,最好将他送入监狱服刑,也不要判决他缴纳罚款。

在柯林法官作出罚款的判决后,“咸美顿观察家报”一面表示将提出上诉,一面承诺将为彼特斯缴纳这笔巨额罚款。

在加拿大,法庭极少判决记者藐视法庭罪名成立,更从未有法官因记者拒绝透露消息来源而将之打入监狱。

彼特斯和加拿大报业编辑协会均称,这项巨额罚款,对那些致力于保护提供敏感消息来源的记者来说,将产生“寒心效应”。

加拿大报业编辑协会发出的声明说,新闻自由对维护公众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安省检察总长应谴责这项裁决,和表明记者拥有保护消息来源的权利。

这项声明继续说:“如果放任自流,将导致很多民众不敢向新闻工作者提供关键的资讯。

而依据柯林法官的裁决,保护消息来源权利只到法庭大门为止,一进法庭的门,即不再存在“保护消息来源”权利。

尽管加拿大人权暨自由宪章明文保护新闻自由,但加拿大的记者并没有被赋予能够保护其消息来源的绝对权力。

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加拿大法院会允许记者不公开其消息来源的姓名,如果他们曾作出保密的明确承诺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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