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在这里,公民权的前提是国籍;而对“国籍”这个极端重要的问题,宪法却不置一词。
究竟人们在什么情况下具有本国国籍?在什么情况下丧失本国国籍?这在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中都有明文规定的问题在我国宪法中却找不到踪影,这些问题一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去规定。
其实按国际惯例,国籍方面的重大原则均应先由宪法作出规定,尔后再根据宪法来制定国籍法,作出具体规定。
由于我国宪法对国籍未作原则规定,因此我国国籍法可以说是一部没有宪法根据的法律,许多重大问题的处置比较草率和粗糙。
否认双重国籍问题即是一例。
无论是国籍法1980年起草之时,还是现在,许多侨胞都希望在取得外国国籍的同时,保留祖国国籍。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双重国籍,允许本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的情况下,自己选择是否同时保留原国籍。
而我国国籍法第九条却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
国籍是公民权的前提,也可以说是一个公民所享有的首要权利。
一个人取得外国国籍并不是犯罪嘛,他完全有资格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保留祖国国籍;而我国国籍法规定此时他立即丧失中国国籍,这不就等于强行剥夺他的中国国籍吗?这对于海外赤子岂不是最大的处罚!请问罚有何据?罚有何益?
由此看来,我国宪法完全有必要充实关于国籍问题的规定。
我建议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或其入籍申请获得中国政府批准的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属于中国公民。
中国公民取得他国国籍的,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
”
我国有一句讲了多年的口号:“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
”而承认双重国籍,显然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海外赤子的积极因素。
也许有人会说,中国已经有13亿人口,如果再接受千百万双重国籍的中国人,恐怕不堪重负。
其实大部分海外华人生活基础在外国。
他们即使重新申请了中国国籍,也不可能都重新回国定居。
他们可以更好地支持祖国改革开放与发展,却不一定马上需要占用国内的生存资源。
即使有一些人会陆陆续续回国定居,我们也是应当欢迎的。
他们大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科技水平和道德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