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住满三年者,肯定不可以入籍。
这是法律规定。
但是,对于“住”这个概念,法院还有不同的解释。
在一定的情况下,一些没有在“物理意义上”在加拿大住满三年的人,因为他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加拿大,也可以获得加拿大国籍。
对于未能满足居住三年的要求的人来说,申请公民入籍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需要经过繁杂的法律程式,才能通过入籍的申请的批准。
入籍的条件:四年中住满三年
加拿大《公民法》要求,要获得加拿大国籍,申请人必须在过去四年期间内,在加拿大“住”满三年,方能入籍。
首先,《公民法》考虑的时间段只是过去四年,不可以再往前算。
其次,《公民法》对于当事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的密度要求相当高。
是在四年的时间内就满足三年的居住上的要求。
即,应该有3/4的时间是必须在加拿大“居住”的。
两派法官对“居住”的不同定义
承如以上所述,加拿大《公民法》要求申请人在过去四年时间内在加拿大“居住”满三年,才能入籍。
但是,《公民法》没有对“居住”这个词作任何定义。
所以,从《公民法》的法律条款本身来看,我们是看不出到底怎么才算是“居住”在加拿大的。
由于立法并没有对“居住”这个词做定义,我们就只能靠司法解释来确定这个词的定义。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法院的判决。
事实上,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大量的判例,对《公民法》上的“居住”这个词的定义作了各种解释。
基本上,加拿大联邦法院的法官在这个问题的解释上,可以分为两派。
有一派法官认为,“居住”这个概念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概念。
这派法官认为,既然法律要求你四年中在加拿大居住满三年,你就必须在加拿大实际住满三年。
如果你没有在物理意义上在加拿大实际居住,我就不能批准你入籍。
另一派法官的看法是完全不同的。
他们认为,“居住”这个概念是一个社会心理的概念。
一个人的物理意义上的肉体可以是在一个地方,而他的居住地可以是在另外一个地方。
例如,一个人到夏威夷度假。
当地人问他住在哪里,他不会因为他本人目前在夏威夷而说是住在夏威夷。
他一定会说,我的家在温哥华或在台北。
因此,这派法官认为,一个人的居住地是按他的“生活重心”为标准来确定的。
按这派法官的意见,只要一个人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加拿大,即使他在“物理意义”上并没有实际在加拿大居住,还是可以认定他已经住在加拿大。
当他的“生活重心”移到加拿大满三年,他还是可以满足公民法所要求的住满三年的要求,继而可以获准入籍。
如何判断某人的“生活重心”
在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是否已经移到加拿大,法官会考虑当事人的很多生活因素:例如,他在加拿大是否有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他在加拿大的置产情况,他在加拿大的社会活动和就业状况,他在加拿大的纳税情况,等等。
每一个案子都有不同的情况。
所有的情况的相加,构成了这个人的“生活重心”的证据。
在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是否已经移到加拿大,法官还会考虑,当事人离开加拿大的理由是否是临时性的。
如果一个人出境的理由是临时性的,那么,比较容易断定此人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了加拿大。
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境外还有固定的工作,或是其离境的理由是长期性的,则很容易被认定其“生活重心”尚未移到加拿大。
如果当事人的“生活重心”确实还没有移到加拿大,则即使是由这批以“生活重心”为标准的法官来判案,他还是很难获得公民身份。
加拿大联邦法院曾经有大量的判例,讨论当事人的“生活重心”的问题。
有很多案例判定,申请人虽然本人没有实际在加拿大居住,但因为他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了加拿大满三年,因此,还是可以获准入籍。
同时,还有其他很多判例,因为当时人的“生活重心”没有移到加拿大,因而未获准入籍。
例如,有一个1978年的联邦法院案例,申请人长期在美国读书,本人没有在加拿大住满三年,申请人的父母不在加拿大,自己是未婚,仅有一些朋友在加拿大。
在寒暑假期间,申请人回到加拿大住一段时间,探望朋友。
法官最后认定,当申请人离开加拿大时,他已在加拿大安了家,他在美国仅是外国学生的身份,所以是临时性质的,他的住址事实上还是在加拿大,所以,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
因此,他是满足了居住三年的要求,尽管他在三年中经常离境去美国,此人的入籍申请还是被批准了。
但是,笔者最近见到一个案例,情况与上述案例相似。
申请人也是在美国读研究所。
但与前案不同的地方是当事人的父母和兄弟姐妹都住在加拿大,并获得加拿大国籍。
但是,最后申请人的入籍申请还是被法官拒绝了。
法官在与他面谈的时候,明确提出一个问题,既然你想要入籍,为什么不在加拿大读研究所,而要到美国去读研究所呢?申请人的回答是,当时UBC等加拿大的大学不录取他。
只有美国的大学录取了他。
法官的结论是,那我也没办法帮你。
你还是等研究所毕业后,回加拿大来工作。
住满三年再提申请吧。
另有一个1995年的联邦法院案例,当事人来自台湾,在加拿大拥有房地产和公司产业。
他的住宅价值二百万加币,他和他的配偶在一个高尔夫球场投资了一百万加币,并在另一个公司投资了75万加币。
自移民后第三年,他受聘于一间体育用品公司,该公司派他回台湾,去担任该公司采购部经理和生产部主管,他接受该工作的原因是,因为还有年迈的父亲在台湾需要他照顾。
他在四年中在加拿大只住了251天。
他虽然在加拿大申报他的收入,但每年收入均在$18,000加币以下,法官最后的判决是,此人的生活重心并不在加拿大,所以,不能认为他已住在加拿大。
他的入籍申请最后是被拒绝了。
笔者曾成功地处理过多项联邦法院的入籍诉讼案。
有一个判例是,申请人因为出口加拿大产品的需要,长期在亚洲。
其配偶和子女均居住在加拿大并已成为公民,他自己是“太空人”在加拿大与亚洲之间奔走。
他每年的出口额达到一百多万美金。
他在加拿大拥有房产、汽车、银行户口。
法官最后认定,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故而尽管他自己没有实际出现在加拿大很久,他还是满足了三年的居住要求,符合入籍的条件。
故而他的申请被批准了。
结论是,未在加拿大实际住满三年的申请人,其入籍申请的成功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您碰到的是那一派的法官。
同时,还要看您有什么文件,可以证明您的“生活重心”已经转移到加拿大来。
如何提供“生活重心”的证明
在证明一个人的“生活重心”时,一般法官希望看到以下证明文件:
1.当事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表。
时间的长短是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的基本资料。
因此,这部分的资讯资料是必须的。
另外,从时间表上,不仅能看出一个人在加拿大的时间长短,而且能判断出他的生活模式。
生活模式对于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也是很重要的。
2.过去几年的就业工作或教育情况。
一个人的事业或是教育,一般总是代表了一个人的生活的重心。
每一个人,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段内,总是会将他们的生活重心放在他们的工作或教育上。
因此,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有自己的公司,为了自己的设在加拿大的公司的业务,前往海外,这是可以被认定为生活重心已经转移到加拿大的。
但是,并不是说,一个人有了自己的加拿大公司的业务,生活重心就一定已经转移到加拿大了。
尤其是,当那个公司的海外业务不是很活跃,每年只是出口一、两单的健康食品或化妆品,而且,他的个人的所的税也缴的不高,则,很容易可以判断出,此人在海外应该还有其他业务。
如果他在海外还有其他业务,那么,要认定他的生活重心是在加拿大就会有问题了。
另外,如果是在海外读书,一般,是在读专上以上的专业(例如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而且,寒暑假都回加拿大,则比较容易被认定为是生活重心已经移到加拿大。
但是,根据笔者的经验,如果是在海外受技能性的训练,例如,在日本读美容,或是在新加坡读旅游,等等,则很难证明生活重心已经移到加拿大。
3.医疗卡。
这是证明一个人的生活重心的一个有用的文件。
但是,需要注意,并非所有持有医疗卡的人都是合法拥有该卡的。
例如,在BC省,如果一个人出国超过半年以上(不管他的出境的理由为何),他的医疗卡就应该是无效的了。
因而,他手中的医疗卡并未能证明他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加拿大。
4.房产证明。
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拥有自己的住宅,则,这是他的生活重心移到加拿大的一个重要的证据。
5.配偶子女在加拿大居住的证明。
配偶和子女永远是一个人的生活重心。
因而,配偶和子女的居住地一般也是此人的生活重心所在地。
但是,也需要注意,如果只有子女在加拿大,配偶并没有在加拿大,则,此人的生活重心是肯定没有转移到加拿大的。
6.电话、电视帐单。
7.银行帐单。
8.在加拿大购物记录。
9.子女在加拿大读书的证明。
10.本人的加拿大的税单。
11.在加拿大的图书卡、会员卡、驾照、人寿保险单、等等。
12.在加拿大的汽车保险。
13.在加拿大的房屋保险。
14.出国的理由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的作用是证明您的出国是有理由的,而且是临时性的、短期的。
等这些原因消除以后,您就马上要回加拿大来居住的。
以上的文件,准备得越齐全,就越能说明您的“生活重心”是移到了加拿大。
而且,这些文件的运用,需要巧妙地配合好。
并非简单地将文件堆积在一起。
申请人需要能够利用这些文件,明确地说明,您的生活重心,确实已经转移到加拿大来了。
未住满三年者申请入籍的成功机会
未住满三年者申请入籍的成功机会取决于申请人碰到的是什么样的法官。
首先,如果他碰到的是坚持要求四年中必须在加拿大住满三年的法官,则当时人是没有什么可以辩解的机会的。
其次,如果他碰到的是以“生活重心”为标准的法官,他还是需要努力说服庭审法官,让法官确认,他的“生活重心”确实已经移到加拿大。
因为,这派法官并非会全部照批四年中未住满三年的申请人的。
申请人还是必须要用事实来说服这派法官。
因此,未住满三年者申请入籍的成功机会首先取决于申请人自己的运气。
因为,法官是不可以选的(No judge shopping allowed),是法院指派的。
如果运气不好,碰到的法官是坚持要求住满三年的那派法官,则,申请人在开庭时就没有什么可以多说的了。
因为,说得再多,也是白说。
这派法官是不会听的。
其次,未住满三年者申请入籍的成功机会取决于申请人本人的实际情况。
如果你碰到的法官是以“生活重心”为标准的,申请人本身的情况将会起决定性的作用。
有些案子的本身情况是先天性不足的。
即使是以“生活重心”为标准的法官,都不会批准这些申请人的入籍申请。
最后,未住满三年者申请入籍的成功机会取决于申请人的律师的相关经验。
从实际的申请过程来看,一个未住满三年的申请人的申请,一般要经过两个程式。
首先是经过公民法院的法官的审核。
如果申请人未住满三年,公民法院批准了,还要经过司法部的审核。
司法部有一条作业规定。
如果申请人在过去四年中,不仅没有住满三年,连两年都没有住满,而公民法院的法官批准了他的申请,则司法部一定要将此案上诉到联邦法院。
如果申请人虽然没有在过去四年中在加拿大住满三年,但是,有住满两年以上,而公民法院的法官批准了申请人的入籍申请,则,司法部一般可以不再追究公民法院的法官是否有犯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