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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应学会在西方“打官司”

文章发布时间:October 3, 2002

遇到诉讼时,新移民由于新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对当地法律,社会环境及许多其它情况均不了解,因此普遍反应是惧怕打官司,能退则退,能忍让则忍让。

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当官司上身时想退是退不下来的。

即使退也要有个退的方法。

因此,对在西方“打官司”的一些基本问题需要有个基本的认识。

比如官司上身基本上有两种情况,即起诉和被诉。

一、当感受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每人会有不同的反应。

有的会立即向律师咨询和评核被侵权的情况和听取可供使用的法律救济办法;有的去找侵权者谈判试图自行解决问题;还有的则不采取任何行动,采取忍让的态度。

在这种情况下,应立即找律师评核自己的法律地位。

原因很简单,采取后两种办法是在不明了自己的法律地位的情况下进行的。

这样做很可能轻易丢掉大的索赔机会或在不知觉的情况下以自身重要的利益作妥协来解决问题。

有的甚至因错过时效而永久失去了索赔的权利。

二、当收到被诉的法律文件时,亦应立即向律师咨询。

在加拿大,根据诉讼程序的不同而有不同时间限制的规定。

一般来讲,在被诉后,从送达法律文件至提出辩护状,无论是小法庭还是高等法院都规定了很短的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未能提出辩护,对方即可据此向法院申请取得判决。

这样,自己就可能因此而失去辩护的机会。

当收到对方律师信函时需要认真对待。

律师的信函即使措辞严厉,但往往旨在促使对方合作。

有的信函可能没有多少实质性内容。

但是有的信函则可能是十分尖锐和有较深的法律内涵,对事件的现在和将来都会有较深的影响。

如何分析和正确对待这些信函,显然没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是难以处理的。

因此,有官司上身时和代理对方的律师找上自己时,应积极采取行动,切勿盲目等待。

找有经验的律师咨询,明了自己的法律地位,采取妥当的对策,方可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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