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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如何辨认假夫妻关系

文章发布时间:January 9, 2007

夫妻关系,在加拿大移民法定义为:正式登记的婚姻和事实婚姻,目前移民法也接受同性恋的关系。

本文重点介绍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

加拿大移民法给予夫妻间的家庭团聚移民担保以优先处理的待遇。

一般,目前在北京、香港或台北,夫妻间的团聚移民申请,最快可以在三到六个月内处理完毕。

夫妻间的团聚移民审核过程中的重点,是对于婚姻关系的真实性的审核。

为此,移民部专门制定了一套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

就如何辨别假的婚姻关系,作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性的规则。

这些规则是移民官在审核真假婚姻时的依据。

登记结婚,比较容易从形式上来认定。

只要有合法的结婚证书,不论是加拿大完成的,还是在境外完成的,都可以接受。

当然,如果结婚登记的形式,没有满足婚姻登记地的法律要求,该结婚登记就不为加拿大移民法所承认。

例如,中国大陆的法律不允许结婚的一方在海外,另一方在中国,双方没有同时到场而完成的“代理婚姻登记”(Marriage by proxy)。

如果有人在海外,没有回中国,就设法弄到一份由中国政府颁发的,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登记证,这样的证书是不为移民部所承认的。

(笔者确实见过有人这样弄来的结婚登记证。

登记结婚,虽然容易在形式上满足移民法的规定。

但是,确有许多申请案,其婚姻的内容是假的。

事实婚姻(common-law relationship),由于双方没有经过结婚登记,所以,无法提供婚姻关系的书面证明。

就必须要从双方的关系的实质内容来确定是否有真实的事实婚姻存在。

辨认真假婚姻的原则:

移民部制定的《作业规程》的原则是:移民官应该站在一个合理的、正常的人的角度,从整体上来考察当事人的全部情况,最后,判断该婚姻是真的还是假的。

这项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因特殊原因,与一般的夫妻有所不同,移民官就很可能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随意判断该婚姻是假的。

例如,当事人结婚时,可能因故没有举行正式的婚礼。

移民官就可以站在一个正常人的角度,认定这个婚姻是不真实的。

所以,凡是有不正常的情况的发生,就必须对移民官解释得非常清楚,让移民官理解,一个正常的人,在这样的情况下结婚,就是会这样做的。

《作业规程》特别提醒移民官,当时人是应该提供他们的婚姻关系的照片。

但是,照片是可以做手脚的。

例如,时间和人物,是可以是不真实的。

必要时,移民官会需要到家庭住址去实地考察。

确认当事人的婚姻生活状况。

《作业规程》规定,移民官应该考查以下这些事实:

– 当事人对他们的配偶的个人背景,历史,以及家庭状况是否非常了解?
– 被担保人的本人在加拿大的移民身份,以及双方结婚的时间点?例如,一个被担保人在加拿大的学生身份过期了,其签证延期的申请也被拒绝了,然后,此人很快就结婚并申请团聚移民,这样的情况就是应该注意的。

– 当事人是否在很长时间内一直在设法移民加拿大?例如,一个海外的配偶,以前曾经申请过加拿大技术移民,曾被拒过。

现在,与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结了婚。

也是要注意的。

– 当事人是否以前曾经结过婚?例如,双方都有过去的婚姻史,或一方是有婚姻史的。

应予注意。

– 当时人的过去的婚姻是否已经彻底结束了?当事人与前配偶分居的时间长短,是否合理?例如,当事人一方刚刚完成一年的分居,匆忙离婚后,又结婚了。

这是需要注意的。

同时,有的当事人声称分居很久,但是一直没有离婚。

最近,突然离婚,又重新结婚。

这也是要注意的。

– 双方当时人是否能说同样的语言?
– 双方互相认识的过程和时间的长短?
– 婚礼的状况?
– 婚礼的状况是否符合当事人本民族的习俗和当事人的宗教信仰的规定仪式?

辨认事实婚姻的真实性:

事实婚姻是没有婚姻登记等仪式的婚姻。

认定其真伪之难度在于,如何区别“同居的男女朋友”和“事实婚姻”。

《作业规程》规定,在认定一宗事实婚姻的依据是:

– 双方是否居住在同一个住所,还是住在不同的地方?例如,一对事实婚姻的夫妇,住在两个不同的国家,这是要注意的问题。

– 互相对对方的忠诚度,和互相承诺的程度?例如,如果一方除了自称的事实婚姻配偶外,还有其他的性伴侣,这是要注意的事实。

当然,当事人自己不一定会承认还有其他伴侣,但是,可以从一些相关的资料信息中加以判断。

– 双方是否有共同的生活?例如,是否有共同的房产?联名的汽车?
– 相互的依赖性的程度?例如,身体上的、情感上的、财政上的、和社会关系上的;
– 双方关系是否属于永久性的?长期的?持续性的?
– 当事人是否以夫妻名义一起在公共或社交场合出现?(例如:他们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和与家人相处的态度和方式)
– 当事人是否被其他人认为是夫妻?例如,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其他亲戚、同事、朋友,是否认为他们是夫妻?
– 双方是否有共同的孩子?该孩子真的是这对当事人的共同的孩子吗?
– 如果还没有共同的孩子,当事人对对方的孩子的照顾?
– 互相的照顾,例如:双方分担家务的方式和习惯如何?谁负责做饭?谁负责洗衣?
– 经济上的互相支持(例如:财务上的安排,不动产的所有权)?

从最高法院在M. v. H.一案中所做的判词来看,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夫妻关系是一种持久的关系,在此关系中,两个人在财政上、社会上、情感上、和身体上都是相互依赖的,他们共有一个家庭并共同承担相关的责任,他们彼此之间有认真的承诺。

而那些正在约会,或是正在考虑结婚或建立同居配偶关系的人,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关系,包括那些想要住在一起来试验彼此关系的人,都不能被认为是事实婚姻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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