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及隐私,未采用真实姓名]
小王同学是1999年在中国北方某城市的高中毕业,同年11月赴加拿大留学。
经过一年多的学习,于2001年7月,小王回国探亲。
所有的噩梦,就从此时开始了。
小王此次回国时,原有的学生签证已经过期了。
所以,再返回加拿大前,需重新申清一个新的访问签证。
小王按照正常程序,于2001年7月份将自己的访问签证的申请递进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
几天后,使馆便通知他去北京面谈。
噩梦就发生在这次面谈。
面谈的官员是一位30出头的男性亚裔签证官。
他根本没看小王带去的材料。
劈头就问:“你在加拿大读书期间,有没有碰到过任何法律上的麻烦?有没有跟警察打过交道?”小王觉得问题有点莫名其妙。
两年来,他在加拿大都是安分读书,从来也没有任何的麻烦。
为什么这次申请签证会和警察有什么关系呢。
于是,他照实告诉该官员:“没有”。
没想到,签证官立即翻脸。
将小王带去的文件往桌上一扔,大声训斥说:“你撒谎!”小王说:“我没有呀!”签证官说:“我再给你最后一次机会。
你仔细回想一遍,到底有没有?就在今年3、4月间。
如果你再撒谎,我就马上拒绝你的申请!”
签证官的话,好像有根有据。
小王只得仔细再想。
此时,他回想起来,今年4月间,他在温哥华确实有过一次与警察面对面打交道的机会。
那天的晚上9-10点左右,小王搭一个同学的顺风车去超市买菜。
路上遇上了警察拦车检查司机是否有酒后驾车。
警察将他们的车拦下后,查看了司机的驾驶证,问了司机有没有喝酒。
也抬头看了一下坐在车里的小王。
确认没有酒后驾驶的迹象后,警察就放行。
但是,整个过程中,警察根本就没有查看过小王的身份证件,甚至连一句话也没有与小王说过。
小王想,莫非签证官问的就是这件事?于是,他就将整个情况说了一遍。
此时,签证官大怒:“我早就知道你没有对我讲实话。
现在,你终于说实话了吧?你老实说,还有没有其他与警察打交道的经历?”小王肯定地说:“没有了。
”签证官冷笑地说:“对不起。
我今天要拒绝你的签证申请。
原因是你没有诚实回答我的问话。
你走吧!”一听此话,小王急了。
隔着玻璃窗与签证官大声论理。
签证官说,“你再不走,我叫保安人员来了”!随后,将窗帘一拉,扬长而去。
此时,使馆的保安人员前来,硬是将小王拉出了使馆。
离开使馆后,小王悲愤欲绝:在加拿大的学业课程还没有读完,下学期的学费刚交,所有的行李物品都还留在加拿大。
如果无法再回加拿大,所有的这一切都付诸东流了。
此时,小王的父亲想起了加拿大的钱路律师。
一年多前,小王父亲曾在报章上读到过有关钱路律师的报道。
于是,向北京多家报社百般查询,终于找到了钱路律师在北京的办事处。
钱路律师与小王进行了长时间的谈话后,做出了一个确切的判断:此案的焦点是,当事人有没有撒谎?钱律师凭直觉相信,小王没有撒谎,也没有任何的刑事犯罪记录,但是,签证官为什么认定小王曾经有过“警察的麻烦”呢?他判断,这个申请案被拒可能有冤情。
于是,钱律师迅速向移民部请求调取北京使馆内全部有关小王的申请案的记录。
使馆的档案调出来后,令钱律师大吃一惊:使馆记录上写着:“当事人于2001年3月在B.C.省XXX高速公路处被警察拦住,因 …… 原因,被调查”。
警察调查的详细内容因加拿大联邦《保密法》而被使馆签证处抹去。
这样来看,小王可能真有一些麻烦。
同时,记录也表明,北京使馆签证处为此曾向B.C.省的皇家骑警刑事犯罪记录登记处查询此人是否有刑事记录。
答复是:“没有”。
最后,钱律师判断,这两条纪录的内容,显然是相矛盾的。
这里是有问题的。
同时,记录显示,初步审核申请材料的签证官(另外一位)建议请当事人来使馆面谈,弄清究竟。
根据使馆的内部安排,面谈由以上所述的亚裔签证官来进行。
根据面谈的亚裔签证官的进一步的记录:“面谈中,当事人起先抵赖有过任何的‘警察的麻烦’。
经警告后,承认曾被警察拦住过。
事由是,今年三、四月份的某一天,他坐在朋友的车里时,曾被警察拉下车”。
签证官因而认定,当事人作了虚假的陈述。
至此,钱律师的初步判断是,该面谈记录有严重问题。
因为,记录显示,该签证官没有再继续追问,当事人为什么被拉下车?警察的调查到底有什么结果?在这些关键问题没有得到解答前,签证官是绝不可以做出当事人在撒谎的结论的。
经钱律师与小王进一步核实,检查酒后驾车的地点,离记录上所说的高速公路相差甚远。
特别是,小王从来没有说过,自己被警察拉下车。
按照加拿大的生活常识,警察检查司机是否有酒后驾车的问题,也决不会将乘客拉下车。
钱律师开始怀疑,该签证官的面谈记录有捏造事实的可能。
该签证官的面谈纪录还说:“经我进一步询问,当事人承认,他曾经有过三次在加拿大被警察逮捕过”。
这是令钱律师更为吃惊的记录。
然而,小王冷静地告诉钱律师,他在签证面谈中从来没有说过这样的话,事实上,他也从来没有被警察逮捕过。
此时,钱律师非常震惊和愤怒。
这显然是捏造事实!钱律师告诉小王的父亲,他一定要将此案翻案过来。
一定能为小王拿到加拿大的签证。
钱律师立即起草了一封给签证处的投诉信,详细说明,拒签是没有根据的,面谈的签证官有职业操守的问题。
首先,有关高速公路的纪录是张冠李戴。
其次,被警察拉下车和被捕三次说法是凭空捏造。
钱律师特别指出,当加拿大政府在批评他国政府侵犯人权的时候,加拿大自己的政府官员绝不可以违反加拿大宪法规定的“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
否则,会给中国公众留下非常恶劣的影响。
钱律师指出,如果此案不给予公正处理,他将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起起诉。
在钱律师写完这封信后,故事并没有到此结束。
在投诉信发出以前,小王的父亲突然指示,先不要发此信。
因为,他已经经人介绍,找到了一位据称与使馆签证官有特殊关系的人。
此人答应,只要再送一次申请,保证可以通过使馆内部关系为小王获得签证。
(当然,也有相应的高价“服务费”。
)当时,钱律师坚决反对这样的做法。
因为,根据当时已掌握的资料,翻案已经是非常容易的事了。
但是,由于家长的决定,钱律师还是将投诉信压下了。
在此以后,钱律师很长时间没有听到任何关于小王的信息。
此时为2001年9月。
两年半以后,2004年初的一天,钱路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突然接到小王父亲的电话。
令钱律师吃惊的是,小王直到此时还没有拿到加拿大的签证。
经询问才知道,其间他一共又申请过两次签证。
都一再被拒绝。
所谓的“使馆内部关系”也没能帮上忙。
经过这三次的打击,小王心情沮丧至极,干脆终日闭门不出,把父母急得不知所措。
情急之下,小王的父亲又找到了钱律师。
钱律师非常肯定地对他们说,这个案子是可以翻案的。
之所以有这两次拒签,原因首先是由于2001年7月那次的拒签留下的纪录。
其次,是因为家长天真地相信,使馆的“内部关系”能象在中国一样解决问题。
这时,小王父亲懊悔不已。
最后,他决定聘请钱律师再递一次申请。
2004年2月,钱律师第一次正式出面,为小王再次递交了一份加拿大学生签证申请。
在新的申请材料中,钱律师没有多费笔墨,只写了一封非常简短的律师信。
同时,他直接将2001年9月写就的那封投诉信放在申请材料首页。
钱律师在短信中建议主管签证官仔细阅读当年的投诉信,并特别要求签证官仔细审查所谓犯罪记录和三次逮捕的问题。
新的申请材料递入使馆后,得到了使馆的迅速审理。
一个月以后,在3月下旬,小王收到了使馆邀请去面谈的通知。
4月中旬,小王带着相关的文件到北京使馆去面谈。
面谈的签证官已经不是先前提到的那位亚裔签证官了。
面谈所提的提问出乎意料地简短。
自始至终,签证官没有提到小王在加拿大有无“犯罪”的问题。
显然,钱律师的投诉信所阐述的理由,已经完全为该移民官所接受。
五分钟后,面谈结束。
签证官随即将体检表发给小王。
至此,一个被签证官拖延了近三年的申请案,终于在正直的签证官的干预下,翻案了。
随后,小王根据签证官的要求,完成了加拿大皇家骑警的指纹鉴定。
又经过漫长的五个月无犯罪记录的审核,2004年10月初,小王重新拿到了加拿大的学生签证。
当然,故事还不会到此结束。
钱路律师已经建议当事人,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起起诉,要求移民部赔偿小王两年来,因被移民官诬陷、拒发签证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钱律师认为,这宗事件的关键,是要弄清楚该亚裔签证官诬陷小王的真正动机。
同时,也要弄清楚,加拿大驻外使馆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操守到底有什么监控制度。
西方国家驻外签证官无缘无故诬陷申请人的情况,非常罕见。
签证官带着私人成见审理签证申请的情况也不多。
同时,此案中的签证官是亚裔,也很难指控他有种族歧视的原因。
根据钱律师的判断,该事件的后面一定还有更深的签证官的个人原因。
钱律师决定,一定要把这些原因彻底揭露出来。
从而从制度上,彻底避免类似事情的再现。
近年来,加拿大驻海外使领馆时有爆出丑闻。
据加拿大《亚太邮报》2004年9月21日报导,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一名签证官员涉嫌收受贿赂,为上百名不符合要求的人士发出了签证。
报导说,涉嫌受贿的签证官是一名加籍华裔,他于2001年(即小王的签证申请被粗暴拒绝的那一年)被调往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签证处担任签证官。
他在北京任职的两年期间,涉嫌索贿受贿多达上百万加元。
据知情人士透露,这名涉案的华裔签证官的主要作案手法是,找到那些申请签证被拒绝的人士,特别是申请商务考察签证被拒的人士,告诉他们,只要愿意支付一万至两万加元,就可以重新获发签证。
有上百名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因此进入了加拿大。
这名签证官发现自己的行为可能受到了调查,因此在去年任期届满之前几天,突然不辞而别。
另外,一位前皇家骑警官员也曾指控加拿大移民部高级官员有刻意掩盖其雇员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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