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当纳税人与税务当局有分歧,并上诉到税务法庭时,法庭视纠纷的一方为纳税人(上诉方),而另一方则是女王(应诉方)。本文要讲述的是一断税务上诉的故事,望读者能从实例中了解一些有关税务规则,并从中吸取经验。
刘女士于2000年从香港移民来到多伦多,并在2002年开办了一个有限公司的制衣厂。由于生意亏损,入不敷出,公司运行不到两年,就被迫停业。刘女士不仅赔了$15万的投入,而且公司为政府代收的$8万多GST税,最终也没能上缴。
由于公司已无力偿还,联邦税局(CRA)认为刘女士作为董事应为公司这笔税务承担个人责任,并于2008年1月将这笔$8万多的税债,以第三方评估(Third Party Assessment)的形式,转移到她个人身上,要她赔偿。虽然GST立法(Excite Tax Act)对于第三方评估,规定了时间上的限制,即第三方评估发出日期不能是在董事离开职位的两年之后,否则无效,但税局声称,根据工商局文件,刘女士在2008年1月仍是公司董事。
作为刘女士的代理,笔者先是在税局内部的上诉部(Appeals Branch)进行了上诉;理由是工商局文件不能说明问题。笔者代表的上诉方认为,决定某人离开其董事职位的依据,应该是她本人的行为,而不能仅仅是看政府文件。从事实上看,2004年以后刘女士的公司一直处于非运营状态,董事职位实际并不存在。在法律上,有证据表明刘女士已于2005年初授权她的会计师采取步骤,在工商局注销她的公司。注销公司就是她放弃董事职位的行为。只是出于某种原因,该会计没有完成注销工作;所以,工商局文件仍然体现她的公司及在任董事。
因此,上诉方主张,上诉人从2005年初开始就已不再是该公司董事了;而第三方评估是2008年1月发出的,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应属无效。这一立场很快遭到税局上诉部官员的拒绝。上诉方随之上诉到税务法庭。法庭根据排期,本应在2009年5月中开庭审理本案,但就在开庭前几天,代表税局的司法部律师觉得税局并不在理,他们获胜的可能性较小;所以,不应开庭硬拼。于是,她决定代表“女王”向上诉方做出让步,同意废除这个有争议的第三方评估。刘女士个人所欠的$8万多税款,就这样一笔勾销了。
这种不战而胜的结局,对于刘女士来说,无非是个大好消息;同时,也体现了加拿大税务及司法制度公正的一面。这真是“有理走遍天下”,碰到“女王”也不怕。
一般经商人士可从本案得到启发,一旦税务问题爆发,有关公司董事可考虑尽快解除自己的董事职务,如辞职,注销公司等。除本案涉及到的,董事的无限责任外,加拿大有限公司的运作还涉及到一系列其它的税务问题。笔者刚刚完成的《加拿大实用税务大全》使用了一整个章节,具体介绍了加拿大有限公司的税务特点。有关详情及加拿大税务,请访问www.shui.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