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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商:《加中税务协议》对我们有哪些用途

文章发布时间:February 23, 2009

加拿大税法里“居民”的含义不同于移民法里的“居民”。税法里居民的概念是建立在“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的基础上。这就是为什么加拿大的公民可以成为税务上的非居民,而外国公民也可能被视为加拿大税务上的居民。

在税务上,居民与非居民身份的主要差别是,居民应为其全球收入报税,而非居民只为其加拿大的收入报税。这就是为什么在加拿大,税务“非居民”身份占有很大优势。举例来说,不少华人移民来到加拿大后,又陆续从中国转移一些资金进来,但有些被税局查到并说不清资金来源。但如果他们是非居民,即属于中国税务居民,他们就不用为来自中国的资金而担心。

问题是按加拿大国内的税法,一旦与加拿大建立了居住联系,我们很难证明我们的非居民身分。即使我们离开了加拿大,只要我们在加拿大有一个住处(不论是租的还是自己拥有的),或有配偶,或有依附人(这三项中如何一项),我们就被定为加拿大税务居民。

在这种情况下,很少人想到去利用加中税务协议。签订于1986年的加中税务协定的目的之一是要避免双重税务居民身份。在确立某一纳税人是加拿大还是中国税务居民上,该协议的规定,比加拿大国内税法,要宽松灵活得多。该协定并不考虑配偶或依附人,而且还将个人及经济联系,以及国籍列入考虑的因素。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启示。当加拿大国内法规的适用不利于我们时,我们应该考虑利用加中税务协定的规定,来试图证明自己的非居民身份。出于履行国际义务的考虑,当国内法与国际协议相冲突时,在加拿大一般是后者优先。

我刚刚完成的《加拿大实用税务大全》有专门的章节讨论居民与非居民税务,以及《加中税务协议》。有关详情,请上hus.ca,或电话416-366-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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