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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难民申请案裁决简要

文章发布时间:June 24, 2002

加拿大移民暨难民署难民局昨(21)日公布了294页的赖昌星难民申请案裁决理由及裁决简要,以下为裁决简要(原文为英文):

赖昌星、曾明娜与他们的三名子女赖真真、赖明明、赖俊伟请求加拿大给予公约难民庇护。

赖昌星(以下简称「赖先生」)声称对中国政府怀有理由充足的恐惧,因为他拒绝参与政府诬告一名中央政府官员的阴谋。

赖先生与曾明娜(以下简称「曾女士」)声称,因为赖先生拒绝与政府合作,他们反而被诬告犯了多种罪行,而且因为中国司法制度乃由中央政府控制,他们将得不到公平审判。

他们还声称,如果被遣返,他们将被处决或遭受严刑等残酷对待。

赖真真、赖明明、赖俊伟则声称,因为他们与赖先生和曾女士的关系,他们怀有遭迫害的恐惧。

这些子女亦恐惧遭到因与赖先生和曾女士一同走私而遭到那些已被中国政府处决的人士的家人报复。

另一方面,加拿大移民暨公民部长(以下简称「部长」)声称赖先生和曾女士是主持中国最大走私活动的普通罪犯。

部长请求将赖先生和曾女士排除在依「联合国难民身分公约」1款F(b)项提供的公约难民保护之外,因为他们被指称在加拿大境外犯下走私、诈欺、逃税及贿赂等罪行。

部长并请求不予认定三名子女为公约难民。

公约难民局(以下简称「本局」)认定赖先生和曾女士不可采信,并有重大理由认为赖先生犯有走私及贿赂罪。

本局并认定该等罪行,监於其在中国及加拿大可能的惩处,属「重大」罪行,其目的属「非政治」。

据此,他被排除在以1款F(b)项为依据的公约难民保护之外。

本局认定,有重大理由认为曾女士犯有走私罪。

本局亦以与赖先生相同的理由将曾女士驱除。

本局依权衡可能性大小之原则,认定赖先生和曾女士不会面临死刑惩处,因为中国将信守其不处死当事人之外交照会。

至於他们将遭受相当於迫害的虐待之可能性,只不过仅仅是可能而已,不存在充足的证据可证明会有罪不当罚的後果。

本局认定赖先生和曾女士与公约难民定义并无关系,他们充其量不过是逃犯而已。

本局认定,其子女遭受迫害的可能,亦不过仅仅是可能而已,与公约难民定义并无关系。

赖先生和曾女士均被排除在以1款F(b)项为依据的公约难民保护之外。

赖昌星、曾明娜、赖真真、赖明明、赖俊伟均被认定不在公约难民定义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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