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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问题怨偶告上联邦最高法院

文章发布时间:September 29, 2004

一名男子因婚外情而导致婚姻破碎,如今这对怨偶为着赡养费的问题闹上联邦最高法院,因为该男子声称,卑诗上诉法院违反了离婚法中,不得依当事人在婚姻中之通奸行为而进行裁决的规定。

卑诗上诉法院判决,雷斯坎 (Gary Leskun)“背着妻子拈花惹草”,必须继续付给他的57岁前妻雪莉 (Sherry Leskun)每月2250元的赡养费。

但雷斯坎的律师麦克廉 (Lorne MacLean)表示,这项判决违反了离婚法的精神,如果判决成立,将开一恶例,对于其他民众产生重大影响。

加拿大的离婚法从1968年起加上一条“无错条款”,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得基于任何一方在婚姻外有通奸行为,来裁定赡养费或子女的监护权。

雷斯坎原为一家公司的执行长,年薪达20万元。

其前妻雪莉原在银行工作,年薪为4万5000元。

他们在六年前离婚,雪莉大受打击,导致严重的背痛。

她虽申请残障津贴,但未获准。

银行方面愿意提供给她另一项职务,但须先接受训练。

结果她选择领取8万8000元的离职金。

雷斯坎在离婚后再婚,但后来因失业,就停止付给雪莉赡养费。

卑诗上诉法院法官邵馨 (Mary Southin)认为,雪莉在结婚20年后被结发丈夫抛弃,导致她身心受创,丧失工作能力,雷斯坎须为他的不轨行为负责,因此裁定雷斯坎须变卖家产,继续支付雪莉的赡养费。

麦克廉则主张,雪莉是自愿放弃银行提供的另一项就业机会,带着怨恨要让雷斯坎支付她的生活费。

麦克廉说:“她不能拒绝自立之后,然后要求资助。

但一名家庭律师范津可 (Debra van Ginkel)却支持邵馨法官的裁决,认为这项裁决并未违反离婚法的“无错条款”,因为该裁决并不是在处罚雷斯坎的通奸,而是顾念雪莉的老迈和身心创伤。

(编译林清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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