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案在我国境内立案调查以来,经查证的诈骗金额已达9.426亿元,但仅追缴回犯罪嫌疑人用赃款所购价值不到4亿元的物产,其他近6亿元赃款因主犯逃往国外,调查线索中断,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河松支行惊曝亿元大案
2005年1月4日,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主要负责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该行下属的哈尔滨道里区河松街支行(简称河松支行)的存款客户——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高公司)在查对账目时,发现其存在河松支行账户上的2.93亿元资金去向不明,河松支行行长高山失踪。
哈尔滨市公安局迅速组成专案组进行侦查,此案被称作“106”专案。
“106”特大票据诈骗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确定为哈顺合、北京绿洲、北京华能诚通公司等所有涉案公司的幕后实际掌控人李东哲和原河松支行行长高山。
警方了解到,案发前的2004年12月,高山及妻女、李东哲等已从首都国际机场离境赴加拿大。
(中国外逃贪官高山 中新社发 吕振亚 摄)
据介绍,本案的主要犯罪手段为,先由李东哲出面,利用个人关系,以申办工程须项目准备金证明或为银行朋友拉存款为借口,许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国有单位负责人信任,诱使这些单位在河松支行设立账户并存入大额资金。
随后高山利用身为行长之便,私刻这些企业建户印章,偷换预留印鉴,将上述账户内的存款秘密转入李东哲控制的账户,为李所占用。
与此同时,自2000年初至2004年末,高山、李东哲骗取了东高公司、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单位巨额存款,截止到目前,涉案金额已经达到9.426亿元。
违规提现近6亿元
为达到占有赃款的目的,李东哲指使手下财会人员袁英、高艳铭等人,设立数十个账户用于转款提现。
现已证实,李东哲通过分设于北京、哈尔滨、大庆等地的银行账户,将赃款约6亿元提取现金转移。
这其中仅在哈尔滨、大庆两地,自2000年9月至2005年1月,李东哲就在18家银行设立了29个提现账户,共提取现金4.57亿元。
由于被骗款数额巨大,考虑到银行日常稽核中对同行内不同账户间和非业务关联企业间大额转款关注度较高,故上述账户均未设立于河松支行,且部分账户名称有意设立为与被害单位有一定关联性的称谓,如“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北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社保物资经销公司”等。
表面看起来与被害单位东高公司、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一定关联性,实际上只是李东哲为提现虚设的临时账户。
为逃避日后打击,袁英、高艳铭等人从未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前往银行办理建户提现手续,而是利用伪造身份证化名“高艳”、“徐微”、“朱丽”、“高凌云”、“高晓燕”、“朱丽微”、“尚敏”等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根据人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行要严格控制开户单位现金使用,仅允许开户单位在支付个人工资劳务报酬、奖金、差旅费及农产品收购业务中提取现金。
因而,“徐微”、“高晓燕”先后在哈尔滨的几个商业银行,设立了名为“黑龙江富锦农副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和名为“哈尔滨科伟农副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的账户,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分别提现2000万元和1200万元。
另外,还有大量提现过程明显属超范围、超额度违规使用现金。
主犯能否引渡回国
在立案后一年半时间里,办案人员仅追缴回犯罪嫌疑人用赃款所购价值不到4亿元的豪华房产、汽车等用以装点门面的物产,其余被骗款至今仍难以追缴归案。
其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为彻底占有上述诈骗所获,于案发前利用银行监管漏洞,违规提取现金近6亿元后逃往国外,致使赃款去向线索中断。
案发后,几家受害的企业和单位都相继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传言说几家单位曾试图联合起诉,要求中国银行对其被诈骗的资金予以赔偿,惟独黑龙江省社保局至今仍未起诉。
据黑龙江省社保局有关人士说,中行向社保局表示,钱虽然被高山这伙人带走了,但这属于银行内部的管理问题,不管是谁盗走了,我们都要负责给你们支付。
在社保局的要求下,中行先后写了三次承诺书,保证这笔钱一定会连本带息地归还。
因此,社保局等部门就暂时没有起诉中行。
据媒体报道,2007年初,此案主犯高山、李东哲已被加拿大警方控制。
案件似乎有了转机。
加拿大联邦司法部日前透露,有关高山案现被加拿大政府视为“遣返案件”处理。
加移民部发现高山在申请移民时所填资料不实,要求移民暨难民局取消高山及其妻子李雪、女儿等三人的永久居民资格,有关居留权聆讯在3月6日举行,不过,高山的律师在庭上反指移民部滥用有关法律条文,裁决官决定3月21日就此项指控进行聆讯。
如果高山能够被引渡回国,因其逃往国外而导致的巨额资金去向等此案的诸多问题,将能够得到答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警方目前对此较为乐观。
据黑龙江大学一位国际法专家介绍,中国和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高山案件只能作为个案处理。
其能否被引渡、多长时间被引渡,目前还很难预料。
如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透过有关引渡的话题,人们更关注高山案暴露出此前监管环节中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如何防范现金使用监管失控。
我国银行系统虽然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目前现金结算仍然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而且现行结算制度主要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
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现金支取的结算监管也流于形式,从而使得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成了洗钱的重要渠道之一。
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有关人士建议,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加快货币电子化。
建立电子转账、支付、清算系统,积极发展和完善ATM、POS和网上银行,电子贷记转账和借记业务;推出高品位、多功能的金融工具,如个人支票、旅行支票、多功能的银行卡,继续完善各行之间的银行卡联网工作,普及电子交易网点,提高金融服务功能。
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收付现金仍为农村地区的主要交易手段。
这成为违法现金使用人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或收购农产品为名大额提现的“隐身法”。
但因农村地区相对较贫穷落后,农民资金持有量较少,而完善电子货币网络需一定资金投入来保证运营,导致农民不主动申办个人账户,金融机构不愿提供服务。
为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将个人储蓄账户纳入结算账户管理,允许储户开立个人支票或将信用卡联户管理,便于储户用非现金方式处置其持有的资金。
实际上,现金交易有诸多不方便不安全的弊端,对于一个合法的财产所有人来说,非现金交易应该更为方便快捷更乐于接受,同时又可减少金融机构工作量。
当然,考虑到民众的交易习惯,为鼓励选择电子货币,可对存取现金加收额外手续费。
在此基础上规定大额的支付活动必须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
力求把现金结算范围控制到最小。
——对现金使用进行纳税跟踪。
作为现金监控主力军的金融机构,苦于难以确认客户存取的现金是否为合法使用合法收入。
同时,现金交易又是偷逃税款的主要手段,税务机关也苦于现金无交易记录难以追查。
如将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的信息整合,即可有效阻塞此漏洞,其切入点就在现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取的环节。
进行现金税控的具体做法,是任何现金的提取行为必需预交高额所得税,现金持有人支付使用现金后,持收款人出具的存款和纳税证明定期到提现行抵扣预交的税款,实际上是将现金流通有效监控。
当然,这会增加交易成本,但也会促使合法交易人为减少交易成本,选择转账或电子货币交易方式。
实现上述目的需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完善金融系统服务功能,二是普遍实行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和纳税登记制度。
——建立反洗钱监控处理中心机构。
由于现金管理需要多部门多行业多机构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共同履行职责,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反洗钱信息监控处理机构,集中收集、分析、处理可疑交易信息,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
我国现金管理组织机构分散,各自为政,各自都有现金管理权,各自又都怕用权,削弱了管理力度。
如金融机构了解客户存取现金合法性最简单的方式便是查看对方的合法纳税证明,而税务机关防止偷漏税的最重要方法则为监控纳税人的现金交易。
开户单位从金融机构提现时的主要借口之一是发放雇员工资,而劳保部门又缺乏监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有效手段,工商部门也缺乏监管注册企业虚报投资虚报股东雇员的线索等等,其实关键一点是将上述相关部门的信息整合起来,便可对现金的违法违规使用及其深层次的违法动机一目了然。
金融机构是打击经济犯罪的前沿,几乎侦办所有经济犯罪都不可避免要通过金融系统提供证据,主动预防也需要金融系统提供线索。
但因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为规避自身责任,往往消极对待或干脆拒绝执法部门的调查要求。
所以,应尽快建立公安、检察等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等行业的协调机制,赋予执法机关一定职权,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制度化地核查资金流向。
也可有效控制金融机构自身查处不力,内部职员利用职务猖獗犯罪,导致巨大损失的顽症。
(原题为“高山案已查证诈骗金额达9.4亿 暴露现金结算漏洞”)
(记者 高广志 梁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