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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学生作文吓死老师惊动教育部

文章发布时间:June 14, 2008

六月十二日进入国会立法程序第一读阶段的版权法修订案已经引起人们沸沸扬扬的议论。人们关心这个法案,是因为数字化时代或信息时代的生活几乎离不开“复制”或“下载”。而什么样的“复制”、“下载”是合法的,什么样的“复制”或“下载”是不允许的,正是此次版权法修订案所意欲界定的。

简单地讲,合法的复制、下载操作包括将未加特定保护设置的CD 复制到iPod或电脑上;以自用为目的,复印或复制以合法途径获取的书刊、报纸或图片(传播此复印复制文本在禁止之列);在个人录像机上录制电视节目以便稍后欣赏(但长期保存或收藏在禁止之列)。

法案将如下行为列为不合法:(1)提供、销售或进口数字解锁工具;(2)规避或破解CDDVD上的版权锁码;(3)将他人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如图片或录像等粘贴到诸如FacebookYouTube 等网页上;4)复制电视节目时,复制本的数量多于一个;5)任何复制音乐资料并将其转送他人的行为。

人们不禁要问,这个修订案为什么要做出这样那样的关于合法、不合法的规定呢?其目的是什么呢?这不外乎两点。第一,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制定体现着各利益群体或团体相互争讨、相互妥协的过程和结果。一方面,我们看到一个由包括二万一千多文艺表演者和一万五千多音乐工作者所形成的联盟在为这一法案而鼓与呼;另一方面,很多普通消费者也努力集结,发出反对的声音,如渥太华大学教授Michael GeistFacebook上创建的“为了加拿大的公平版权”(Fair Copyright for Canada )已经发展壮大成拥有四万多人的网上抗议、批评队伍。第二,版权法的核心是要为文学艺术创作者提供合理的利益保护。谁都明白,若是没有一个为创作者提供合理利益保护的机制,则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承认这一点,正是法治社会的理性所在。

然而,什么样的利益保护才是合理的呢?合理的利益保护又是怎样被施行的呢?这恐怕也正是该法案的敏感、焦点之处。国会的自由党议员们批评该法案在立法上尚欠成熟。他们指出,“在法律禁止一个人非法闯入他人住地时,这个法案如何施行呢?”是的,尽管该法案规定一些行为是不合法行为(比如一个人在家里录制复制多本电视节目并长期保存),但这些不合法行为很难被发现,更别提什么法律上的制裁了。而定义一种不能被有效制裁的行为为违法,实际上是一种无效的定义或立法,至多起着一种建立道德标尺的作用。

不过该法案的倡导、支持者们认为,法案主要针对盗窃版权并传播的“常客”或“大户”,而不是针对普通公众。法案并没有设定政府有权检查民众的iPod或笔记本电脑,政府无权干涉私人事务的原则仍然必须被遵从。如何对侵害他人版权或违反版权法的行为诉诸于法律,主要取决于版权权益人。

一些观察者认为,若加拿大政局有变而举行秋季大选,该法案就会被搁置一边,无果而终。即使没有大选,处于国会少数席位的执政保守党能否推动该法案顺利通过,也不无疑问。但我们还是应该看到,加拿大现行的版权法诞生时,社会状况远远不是今天这样一种个人电脑和iPod普及于千家万户的局面。当欧洲国家和近邻美国纷纷制定、修订适应时代变迁和技术发展的版权法时,加拿大的立法者修订国家版权法也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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