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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地产的共同风险制(JointVenture)?

文章发布时间:August 24, 2005

商业地产(Commercial Real Estate)和民用住宅地产(Residential Real Estate)有一显著的区别,就是其产权形式(Ownership)的多样化.为了寻求投资的最大回报,降低投资风险并进行合理避税。

加拿大的商业地产投资通常采用五种产权方式:

(1)共有制(Tenants-In-Common);
(2)公司制(Corporate Ownership);
(3)合伙制(Partnership);
(4)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
(5)共同风险制(Joint Venture)。

此次我们只重点论述共同风险制(Joint Venture)。

共同风险制(Joint Venture)是地产投资中常见的一种组合方式,特别在Condo和商业Plaza的建设项目中最为常见。

例如Peter在繁华的St.Clair大街上拥有自己的修车店加5000平方英尺的物业;一波斯商业投资移民看上此地可变为发展45个单元townhouse的用地(每个单元可值28万),愿出资200万作为发展合作基金,18月建成后拥有其中的20个单元;Peter觉得是个高回报的项目,愿以自己5000平方英尺的物业(市价80万)入伙,成后拥有其中的8个单元;Peter的兄弟为新屋建筑商,包工包料入伙,建成后拥有其中的17个单元。

三方达成协议后,成立了一家名义上的公司8932849开始运作,项目建成后公司注销。

这就是所谓的共同风险制(Joint Venture)。

共同风险制(Joint Venture)最大的特点是有限时间性,项目完成后各方合伙就自行解散了;另外共同风险各方没有单独控制项目的权力,也不以投资大小分配权力;在共同风险期内,任何一方不能私自转让自己分配的利益。

最后共同风险制(Joint Venture)在加拿大税务署(Revenue Canada)上不是官方的报税主体,共同风险各方自行报税。

共同风险制(Joint Venture)的最大优势就是个尽其才,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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