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制约公务人员的从政行为,加拿大制定并颁布了有关政府官员行为准则、公务员选拔培训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等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保证,也是监督政府的依据和准绳。
政府官员行为准则
1960年代,鉴于政府官员道德问题的增多,加拿大政府第14任总理来司特•皮尔逊第一次建议制订一套官员的行为准则,以规范官员的道德行为,避免和减少有损官员名誉和政府形象的案件的发生。
1973年,加拿大联邦议会首次通过了约束政府官员行为的《利益冲突章程》。
1979年其适用范围扩大至内阁部长一级。
1985年马尔罗尼任总理的政府又对这个章程作了补充修订,对政府官员的行为提出了新的更为严格的要求。
如规定内阁部长不准安排自己的家属在政府下属部门就业;议会有权审查政府的人事任命;院外集团(对议员进行政治游说者)必须登记造册;制定离职内阁部长和公务员行为的新规定,以及对违章的官员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罚等。
1994年,根据需要,加拿大政府再次对这个章程进行修订,并重新颁布。
加拿大议会和政府之所以制定这部道德法典并在其后的几十年内一而再、再而三地对它加以修改,使之逐步完善,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避免官员因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保证官员廉洁从政,使公众对政府决策和官员行为的公正廉明更具信心。
加拿大联邦法律规定,政府官员只有对《利益冲突章程》所作规定作出承诺之后,才能就任。
对于违犯章程者,依法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
联邦之外,一些省议会和政府也根据本省行政官员道德行为的实际状况,制定、颁布了地方性廉政制度。
安大略省和纽芬兰省在1973年就同联邦政府一样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准则。
安大略省出台的政府官员八条行为准则内容为:
1 不准在政府工作以外参与超出职权范围的活动。
2 不准利用职权和影响谋求个人利益。
3 不准利用在公务中所掌握的机密情报谋求个人利益。
4 不准接受能够或可能影响其作出判断、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款待和其他利益。
5 禁止滥用政府设施、在办公时间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
6 禁止利用职权为亲属、朋友提供各种优惠条件。
7 禁止向即将成为自己上司的亲属报告工作,防止任人唯亲。
8 政府官员必须及时向上司报告自己可能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并接受裁决。
公务员选拔培训方面的廉政措施
对选用的公务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是加拿大政府一个由来已久的传统。
在加拿大,新录用的公务员上岗前要培训,新提拔的政府高级官员,甚至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级官员都要培训。
培训的核心内容是价值观选择问题,即作为一名政府公务员应具备什么样的价值观,如何正确处理公私利益关系,怎样避免和解决利益冲突。
各类公务员的培训方法有所不同。
譬如对新提拔的政府高级官员的培训方法就相当别具一格,这就是在培训时,先让学员阅读四种反映道德冲突的古典文学作品,并认真思考对主人公的心理冲突、良心危机应如何处理,然后再进行小组讨论,各抒己见。
通过各种观点的碰撞、思想的交锋,使人们辨明是非,从思想上弃恶从善,选择正确的价值观。
这种生动活泼的教育方式,易于接受,效果较好。
政务公开制度
在加拿大一方面,公众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政府机构获取信息;另一方面,政府有义务提供各种条件,保证公众平等利用政府机构控制的信息。
1983年,《信息获取法》在辩论20年后终于出台。
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之外,加拿大公民和永久性居民有权获得调查联邦政府机构的文件,很多这样的文件以前被联邦政府视为秘密文件。
在许多情况下,个人有权了解政府决策是如何做出的,它们是否被有效地贯彻以及有无错误发生。
这样,政府就难以隐藏自己的重大失误以及腐败行为。
加拿大政府部门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规定,25万元以上的政府物资采购合同,必须按《北美自由贸易协议》规定,通过电子招标系统、政府商务情报等形式在本国及美国、墨西哥公开招标,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商家提供平等的供货竞标机会。
如果发现招标中有不公正的情况,无论是未中标者还是其他人,都可提出质询或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