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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例的详细讲解

文章发布时间:October 3, 2002

究竟何谓「信托」?简单来说,「信托」即是「财产赠予者」把财产先交给「信托人」代为管理。

然而,该笔财产的好处最终是属于「受益人」。

要知道信托的起源,可追溯到数百年前英国的世袭土地继承制。

当时在英国,未成年者不得拥有土地,若死者只遗下年幼子女,其土地则归国有。

在十字军东征时,随国王远去打仗的侯爵怕归国无期,便先将土地转名给好友,待其子成年时才归还。

可是利字当前,其友未必肯交还土地。

因土地在名义上不属儿子,法庭便无法干涉。

儿子在成年后唯有去告卸状,国王派人追查,此渐渐演变成另一专门法庭处理信托案件。

后来,该类法庭与原有的合并,成为近代法庭,故此现今法庭可沿用从前信托法庭的案例。

成立「信托」必须具备下列原素:

1. 成立「信托」的意愿-意即「财产赠予者」有意图成立一个「信托」,为要让「受益人」,而非「信托人」最终得到遗产的利益。

2. 成立「信托」的财产数量要明确,并且该项财产必须要属于「财产赠予者」。

财产不论多 少,必须写清楚,但日后亦可再加入。

3. 明确的受益人-即写明谁是可享有财产者,例如:把财产送给群人,那群人就必须有明确的界定。

「信托」的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

1. 「财产赠予者」在生时所成立的信托,称 \”inter vivos trust\””。

\””inter vivos\””为 拉丁文,意指在生之时的意思。

美国改称为\”” living trust\””。

这种信托是「财产赠予 者」在生时即已成立及生效。

此类「信托」可 分为「可撤销」及「不可撤销」两种,前者指「财产赠予者」有权把已成立的「信托」取 消,将财产取回自用或送给其他人;而」不可撤销」的「信托」,「财产赠予者」则无权取消「信托」而把财产取回,财产必须归给「受 益人」。

2. 死后的「信托」是以遗嘱所成立的「信托」。

「财产赠予者」在世时「信托」并不生效,遗嘱并可随时更改。

所以遗嘱要到「财产赠予 者」去世才生效。

「信托」也于此时成立。

信托的用途广泛,其中例子如下:

1. 留下给未成年子女;

2. 若子女已经成年,也可以在「信托」中定下一些条件,不让其子女过早拥有太多金钱;

3. 留下给特殊子女,诸如有残障者又或无能力处理财产者;

4. 分割财产的好处,例如妻子可在某房子居住,直至其再婚或去世。

然后把房子留给子女;

5. 把财产作指定用途,如成立信托,作子孙教育之用;

6. 送给某团体,诸如教育机构或宗教团体,以资助其事工;

7. 任何特别用途,例如:心爱宠物之用、维修或清洗墓碑等;及

8. 信托也可节省税务。

例如:把高收入或高增值的资产注入信托,那么,财产之收入及增值便属受益人所有,而「财产赠予者」便不必交付由此等项目所得的税项。

虽然加拿大税务繁重,但若能理财有道,懂得运用有关法律赋予之好处,仍可致富,福荫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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