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已移民加拿大多年的读者会察觉一个关于公民入籍申请的现象,就是以往有很多长期离加的人士,明显是不能符合公民法所规定的居住要求(即是在连续的四年中住满三年),但却获得入籍官及入籍处的批准,取得公民身份。
不过,在近数年间,类同背景及情况的申请人,却一开始便遭到入籍官的留难,拒绝其申请。
举一个例说,A君是在五年前申请入籍加拿大。
事实上他在移民加拿大後不久便到美国升读大学,只在假期时返回加国的家中,毕业後再在加拿大居住了两个月便申请入籍,后来并取得公民身份。
而B君是在去年申请入籍,他的情况跟A君的如出一彻,但他的申请却遭到拒绝。
为什么在相同的法例下,在不同的时间申请入籍,会有如此截然不同的结果呢?
事实上,在近数年以来,入籍局对於长期离加的移民都是采取一个较为敌对的态度。
因此,对于移民的居住要求也相对提高及以严谨态度处理,结果便是要取得入籍是越来越困难。
现时,入籍局要求来自香港的申请人,必须呈交香港入境处的「出入口记录」才处理其入籍申请的比例大为上升。
但在数年前,要求提交「出入口记录」的情况并不普遍。
由此观之,入籍局的工作方式是一直在变化之中。
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不过,却令一般市民无所适从。
此外,从联邦法院的判决中,也可窥见联邦法官跟入籍处是有一个共识,便是对入籍申请人在加拿大的联系及居住日数要求提高,杜绝一些在他们眼中并没有真正移居加拿大的移民取得公民身份。
因此,即使申请人不满入籍局拒绝给予公民身份而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也是以败诉居多。
不过,这并不代表居住日数不足的入籍申请人是注定失败。
事实上,仍有少数的上诉个案是成功的,以下便是一个案例,可作为一个参考。
朱先生本来是一名电脑工程师。
在移民加拿大后,由于未能找到相关的工作,便在唐人街的一间餐馆工作。
过了两年,朱先生终于获得一间电脑公司聘为电脑工程师,并委派他前往中国为公司开拓业务。
朱先生自此长期离开加拿大,他遂向移民局申请并顺利取得回加证。
在提出公民入籍申请时,他的离境日数是刚巧一年。
在中国工作期间,朱先生定期报税,保留加拿大的银行户口,车牌,健康卡,社会保险卡及人寿保险。
他的家人一直在租来的房子中居住,并在一年前取得公民入籍。
不过,负责处理朱先生的入籍申请的入籍官认为他未能符合公民法中对居住要求的规定,因而拒绝朱先生的入籍申请。
朱先生不服入籍官的决定,遂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而联邦法官却得出一个跟入籍官不同的结论。
联邦法官认为,朱先生在离加前已在加国建立居住的联系,家人都在加拿大居住,而朱先生是获加拿大的公司受聘到海外工作,又缴付税项,理应取得公民身份。
其实,全球性的商业发展是现代社会的一个事实,而往外国升学也有很多跟入籍无关的考虑点,例如:学术水平,个别学料的提供,学校的资源等。
但入籍官及入籍处因著对长期离加人士的普遍不满,一致地拒绝长期离加人士的入籍申请,而忽视对个别人士的情况及体谅,不但对一些申请人造成不公平,也浪费社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