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这一民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通过多种方式得到保障。
国际承诺
加拿大的人权义务部分来自加拿大在联合国的会籍,部分来自对各项国际协定的参与。
加拿大已经参加了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其中之一允许公民直接向联合国提出申诉。
这是最新的公民权利,它是在结束迫害和制订政府行为的国际准则方向走过了漫长的道路而得到的。
加拿大国务秘书部人权理事会(Human Rights Dircctoratc)负责向联合国提交加拿大人权状况的报告,并回答联合国有关加拿大人权的问题。
人权理事会的职责还包括:
1.改善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民权的理解和使用;
2.促进更好的人权政策及其研究、教育、宣传和训练;
3.促进负责联邦与省负责人权政策的有关部门之间的合作。
省级人权规定
立法中所保护的个人权利中,最基本的方面是商业、住宿和就业。
由于这些均属省管司法的范围,它们大多涉及财产权或“地方及私人性质的事情”,而多数立法都是省政府的。
加拿大第一部有关人权的规定是1947年萨斯喀彻温省通过《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在西部地区,由于东方人种在就业和住房方面所得到的待遇极差,因此人权在该地区是一个尤其重要的问题。
此后,各省份及领地亦相继跟进,分别订立了各种规定。
虽然各省立法的措辞或涵盖范围可能有所不同,但所有的条例都是针对同样的基本权利。
它们禁止在种族、肤色、民族背景、宗教、年龄(有一定限制)、性别、婚姻状况和残疾(有一定限制)方面的歧视。
这些立法禁止的歧视依然是和市场有关的。
房东不得因为种族关系而拒绝将房租给房客。
雇主不得因为性别关系而决定雇佣与否。
商店不得因为雇客的宗教信仰而决定是否提供服务。
许多省份现在正在制订新范围内的人权规定。
通常实施新人权规定的第一个地方是政府公务员和省政府经营或资助的单位。
男女同酬和防止对性倾向的歧视目前已在政府机构内实行,并将很快也将在私营机构中实施。
联邦的人权保护
虽然多数的就业立法属于省政府管辖,联邦政府中也有许多雇主,其中最重要的是联邦政府本身。
这些雇主必须遵守加拿大劳工法和其它的有关法令。
联邦的人力资源发展部和人权委员会,基本上就是省政府的劳工标准机构和省政府人权委员会在联邦的翻版。
另一个人权机构是安拔斯门(Ombudsman),它的历史不长,但却相当活跃。
凡是认为自己遭受政府机关不公平待遇者,都可以向安拔斯门申诉。
安拔斯门通常可以通过行政或法律渠道为申诉者讨回公道。
几乎每个省都设有这类官员,他们对官僚系统的报告书总是有着广大的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