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BC省民事诉讼法庭对接到的一起申诉案件进行了聆讯。一名男子花了200元买下一辆1997年版的奔驰汽车后要退车,并向卖家索赔4600元。
据法庭文件显示,张先生(音译)在庭上表示,他此前向王女士(音译)买一辆二手车。当时王女士告诉他,这辆奔驰汽车已经超过10年没有被使用了,但是仍然能够运作,只是需要换一个新电池。
但张先生表示,在更换了电池后,他发现汽车还是无法发动,他还花了一些时间和金钱试图修好汽车。
他申诉,希望获得4600元的赔偿,其中包括买车的退款以及拖车、更换零部件和自己的劳动力等费用。他还表示,如果王女士能全额支付这笔赔偿,他将退回这辆车。
但王女士说,当时她和张先生说的是这辆车没法开动,无法保证汽车能够正常使用。她还指出,当时张先生同意以200元购买这辆无法开动的汽车。她也向法庭表示,自己并不想拿回这辆车。
仲裁委员会成员Leah Volkers在庭上指出,二手车交易遵循的最普遍原则就是“买家自慎(buyer beware)”。
“这意味着,如果汽车在刚刚完成了交易之后就出现损坏,那么买家无法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例如维修成本,” Volker说道。“相反地,如果买家未能在交易前检查汽车,那么他需要自己承担无法如愿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并进行了一次糟糕交易的风险。要获得赔偿,买家必须证明对方有欺诈、疏忽误导、违反合同、违反担保等行为,或已知的潜在缺陷等。”
她还指出,张先生需要证明这个“买家自慎”原则因为上述情况而不适用。
在庭审中,张先生指控王女士没有透露这辆车此前的修车费用超过2000元的情况,直到双方要进行转让交易时才被告知。
“根据原告人的阐述,我认为这位原告确实在正式转让之前知道了这辆车此前的维修记录,” Volker说道。
Volker还表示,王女士递交了证词称,她并没有在卖车时告诉张先生这辆车是可以运作的,否则张先生在验车的时候就不会使用到拖车。
“王女士说,如果汽车能够开动,她不会只卖200元。”
“因此我觉得更有可能的是,应诉人告诉原告这辆车无法发动,并且未就汽车状况作出不当陈述,” Volker说道。
最终Volker在裁决时表示,“我认为在这辆车的里程数还很低的情况下,如果这辆车的状况良好,所需要的只是换新的电池,那么应诉人不会只卖200元钱。”
最后法庭驳回了这次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