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国政府的主要收入是靠税收,现行由联邦政府、省政府及市政府征收租税的主要项目大致如次:
联邦政府:
所得税(公司及个人)
货物与服务税(GST)
关税
失业保险费及养老津贴
省政府:
所得税(公司及个人)
零售税(Alberta亚伯达省除外)
矿区税
资本税(仅Manioba、Ontario、Quebec、Saskathewan与Newfoundland省)
土地移转税
市政府:
不动产税
市营业税
公司所得税
依据加国所得税法规,联邦政府与省政府均有权征收所得税,目前联邦政府对公司应征税收入的基本税率为28.84%(包括附加税);而大部分省的基本税率介14.5%与17%之间(魁北克省除外),所以合并税率介43%至46%间(而魁北克省大约38%)。
另外,由加拿大人控制的私人企业及从事制造加工活动的企业,可按规定在一般税率上获得扣减。
个人所得税
加拿大居民在加国境内外发生的所得(world-wide income)都要按所得税累进税率纳税,非加拿大居民仅就其在加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受雇和出售应征税之加拿大产业中所得的收入按累进税率纳税。
联邦所得税的计算分三个级,并随每年的通货膨胀率而做修正,1993年联邦与省税的合并税率大约如下:
加币6,500-29,590元 :26-28%
加币29,591-59,180元 :40-43%
加币59,181元以上:46-50%
联邦货物与服务税(GST)
加国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联邦货物与服务税(goods andservices tax简称GST),对大部分货物与服务之销售征7%之联邦税。
联邦进口关税
加拿大在其边境对进口货物征收范围广泛的关税。
从一九八八年一月开始,加国实行国际商品统一分类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征收关税,其海关对各种进口货品征收标准会依产地不同而有所差别。
省零售税
除亚伯达省外,每个省均于业者在零售时按各种货物(食品及一些生活必需品除外)及劳务的价格征收销售税。
税率各省不同,从6%到12%不等。
1993年1月,各省的零售税如下:
British Columbia :7%
Alberta :0%
Saskatchewan :9%
Manitoba :7%
Ontario :8%
Quebec :6.5%
New Brunswick :11%
Nova Scotia: 10%
Prince Edward Island :10%
Newfoundland: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