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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纳税常见问题问答

文章发布时间:October 3, 2002

1、那些国家是与加拿大有税务条约的国家?
2、若我9月份登陆,那么保税的时候,要不要把9月之前的收入也保税呐?
3、若收入所在国与加拿大没有税务条约,是不是会被双重征税?还是在保税的时候只报上自己的税后收入?
先谢谢了!

中国和加拿大是税务条约国。

在你登陆成为移民后,所以应该申报交税的收入在下一年度都要申报

外国税款抵扣额

新移民申报所得税,最关心的其中一个问题可能是如何避免「双重缴税」。

因为新移民往往仍与原住地有经济上的联系,源自当地的所得可能要向当地政府缴纳所得税;假如根据加拿大向居民的全球所得徵税原则,这些所得也要向加国政府缴税,同一笔所得也就缴双重的税了。

其实,加拿大政府也尽量避免这种不公平情况的发生。

其中一种办法,是与各国签订税务公约或协定(一般统称为“税务条约” Tax Treaty)。

加拿大已跟超过六十个国家签订的这种条约,除了设法避免“双重征税”外,还订明缔约国双方各可向相关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像薪资所得、累积利息所得、退休金所得等)征收多大比重的税款。

即使可能形成双重徵税的另一个相关国家没有跟加拿大签订这种税务协定,纳税人仍然可以根据税法上的一般原则,把源自该国所得已向该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外国税款抵扣额”(Foreign Tax Credit),从原应向加国政府缴纳的税款中扣除。

其基本原则相当简单。

举例说,某一税务年度内纳税人计算其全球所得後,原应向加拿大政府缴纳一万元税款,但其全球所得中有若干源自其原住地,并已向原住地政府缴纳四千元所得税,那他向加拿大所缴的税便可以扣掉这四千元,即只缴六千元税款便可。

不过,向外国所缴的那一类税款及多大的额度可作为“外国税款抵扣”、怎样的所得算是“源自”海外相关地方,当局有十分严格的规定。

国税局刊行的「诠译通报」(Interpretation Bulletin)第 IT-270R 号有详细阐述。

在计算抵扣额时,缴予不同外国政府的所得税要逐一分开计算,同时“非企业所得税”(Non-business-income Tax)与“企业所得税”(Business-income Tax)要分开计算。

至於实际可抵扣的额度,则要把实际付予某地政府的“非企业所得税”税款,与原应付予加拿大政府的源自该地的非企业所得的税款,二者比较以较低者为抵扣额。

企业所得税”税款亦采同样比较法以较低者为抵扣额。

另一个要点是,付予外国政府而能接纳为抵扣的税款,必须属於“所得类”的税项,譬如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利得税等。

一般来说,以下税项不属於“所得类”:销售税或消费税、物业税或地产税、像特许经营税等营商税项、海关税或进口税、继承税或遗产税及承赠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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