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定义:一个随便捏的面团?
当我们讨论同性恋的时候,我们很容易发现在公共媒体上同性恋的概念经常是模糊和自相矛盾的。
同性恋者控制着媒体,往往根据他们的自身需要来定义同性恋的范围。
比如当讨论同性恋能否被转化问题的时候,对同性恋者的定义非常严格,而当讨论同性恋名人或同性恋对社会贡献的时候,就几乎把所有有过或可能有过同性间性行为的人都算作同性恋者。
乐鱼就曾经不止一次地看到在同性恋文章中提到同性恋名人时都要提到妻妾成群的亚历山大大帝,当然他确实有一个同性性伙伴,但是总体说来,他的女人还是要多一些。
同样,在华语圈中,因为郑坂桥说过一句自己“好色,尤多余桃口齿及椒风弄儿之戏”,就不管他不仅有妻而且有妾,并且有了女儿更想要儿子,经常地去“敦伦”的事实,把他也算在中国同性恋名人之中了。
在现代,也经常有人把张国荣作为当代华人世界中最有名的Gay,可是就是哥哥自己生前也只承认他是双性恋。
不过,同性恋团体为了拉大旗作虎皮就不管不顾了。
其实,同性恋在学术上应该是有明确的定义的。
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或性指向,具有同性恋性取向的成员只对或基本上只对社会中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产生性欲或爱慕。
根据同性恋社区自己的说法,这些人是天生的,其性倾向是不可改变的,而很多所谓的同性恋名人其实都是双性恋。
双性恋是指一种对两种性别的社会成员都会产生爱慕或性冲动为特征的性倾向(或性取向、性指向),具有这种性倾向的人称为双性恋者。
双性恋者可能会同时与任何性别的多人成为伴侣关系、与两个性别中的任何一个性别的人成为连续单一伴侣、只与两个性别的其中一个性别的人成为伴侣关系、或者进行独身主义。
许多双性恋者会认为他们自己是男同性恋或女同性恋(或者是属于LGBT社群中的一份子)。
金赛博士就认为,双性恋总是被界定为不是纯粹的异性恋就是纯粹的同性恋,但事实上它是大多数人的性倾向,只是通常被压抑了下去。
很多人都会被双性所吸引,虽然通常他们只偏向于某一种性别。
金赛以及他的同事据此认为,只有很少的人群(5-10%)是绝对的同性恋或异性恋。
多管齐下的同性恋解放运动
同性恋在石墙骚乱之后,开始了自身的解放运动。
本来,同性恋在人群中的比例最高估计也不过是10%,作为一个少数人群如何在很短的时期内扭转大多数人对同性恋的看法,进而取得自身的解放实在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但是在这方面同性恋组织可以说是公共关系高手。
他们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从各个方面着手,而且相互呼应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公关力量,很快地,同性恋问题就不得不令人重视了。
总体来说同性恋社区的主要手段有以下几个方面:
- 大量做秀,通过同性恋自豪游行等活动来宣传同性恋;
- 控制舆论,使媒体倾向一边倒;
- 资助政客进而影响政坛
- 法律挑战,通过判例形成对自己有利的法律
其中关于舆论控制已经在上篇中介绍过了,下面就其他几个逐一简介。
彩虹旗和自豪游行
每年的6月在各大城市举办同性恋大游行是从由同性恋们发动的争取他们权利的运动中发展起来并用来纪念石墙骚乱的。
在很多同性恋活动积极的地方,游行以一种特有的甚至类似于四旬斋戒的特征举行,游行的内容有表演、舞蹈、街道派对或类似的活动,大型的游行包括有花车、舞蹈演员、男拌女装的同性恋、通过扩音器播放的音乐以及来自各种各样同性恋组织的游行队伍。
一些重要的自豪游行甚至得到政府或公司的赞助,并发展成为一项吸引人游人的旅游节目。
一部分的同性恋男女认为自豪游行,特别是带有节日色彩的游行是一种粗俗的炫耀性取向的活动,是一种以不合适的方式对性和奇异行为的强调。
他们通常认为这是引起同性恋权利受损的起因。
有人则不认同这种观点,他们认为这样可以引起同性恋恐惧者们的注意,并争论说异性恋者在364天以外的游行上看到自豪游行可以提高同性恋的可视度和对同性恋问题的讨论。
还有人认为与其把它当作所有同性恋日常生活的代表,不如把它认为是一个狂欢节。
自豪游行比较出名的城市包括纽约市、旧金山、多伦多、蒙特利尔和悉尼。
说到自豪游行就不能不提到其最著名的标志――彩虹旗
首先使用彩虹旗作为同性恋标志的是旧金山的艺术家吉尔伯特•贝克(Gilbert Baker),它由六种条纹的颜色组成:红、橙、黄、绿、蓝和紫罗兰。
最通常是红色在最上面,与自然界的彩虹颜色相同。
第一面同性恋自豪日旗帜是由贝克手工染色做成的,并且有八种颜色的条纹组成:亮粉红、红、橙、黄、绿、青绿、靛青和紫罗兰。
贝克把这些颜色的意义表示如下:
亮粉红:性
红:生命
橙:康复
黄:太阳
绿:自然
青绿:艺术
靛青:协调
紫罗兰:精神
在1978年公开的同性恋城市监督人(City Supervisor)哈维•缪克被暗杀后,彩虹旗的需求开始大大地增加。
为了满足这些需求,Paramount Flag公司开始销售使用由红、橙、黄、绿、青绿、靛青和紫罗兰七种条纹组成的彩虹旗。
当贝克开始销售他那种彩虹旗时,由于没有有效的亮粉红纤维而把亮粉红色去掉了。
在1979年,彩虹旗经历了最终的改变成为现在这个样子。
当它被垂直挂在旧金山的Market Street显示的时候,中间的条纹变得模糊不清。
在这改良过的旗帜中,青绿色被丢弃了。
同时,靛青也由蓝色取代,变成了现在六种颜色版本的旗帜。
今天,基本的彩虹旗已经产生出无数的变化。
最常见的珠宝类是骄傲项链(pride necklace)和自由戒指(freedom rings),分别由六个戒指组成,每个戒指一种颜色,组成一个链。
与彩虹旗的其它相关产品有包含彩虹旗的钥匙链和蜡烛等。
另外,同性恋者们更把有些国家的国旗也包装成彩虹旗的样式,这些旗帜有的还被做成从倒三角到笑脸的形状。
自豪游行大游行的效果很清楚,让公众从感官刺激中认识同性恋。
以多伦多为例,每年的同性恋游行已经成为这个城市的年度重要活动,吸引数十万人观看,而且年复一年地举行,更让政客看到了做秀的舞台。
今年,我们的苗大伟市长,新民主党魁的Jack Lynton不也出现在游行队伍之中吗?可以说通过这种游行声势,同性恋社区自然地得到了更多的关注,盛大的花车或奇装异服或裸袒相见的男女让观众对同性恋从好奇到认识,最终更容易接受其行为。
经济和政治力量强大的同性恋社区
同性恋解放运动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胜利与同性恋社区的巨大财力是分不开的。
根据美国1991年的研究,我们就可以清楚看出同性恋社区是如此强大:
1991年:
- 同性恋平均个人年收入在$36,800—41,000之间,其中有55%的gay收入在$50,000以上。
与之相对照,当年美国的个人人均收入为$12,287,其中非裔贫困人口的收入只有$3,041。
这样,同性恋者的收入是全国人均收入的三倍,是广大贫困黑人的十二倍!
同性恋社区不仅有钱,而且由于64%的同性恋同居者是Double-Income,没有子女,因此他们绝对是高消费一族。
同性恋市场孕育着惊人的商机,但是同性恋社区并不好做。
86%的同性恋消费者要求提供服务的公司“回馈社区”,也就是支持同性恋解放运动。
因此,通过自身的财力同性恋使得大批的公司和商界站到了自己一边。
今天象IBM、CIBC这样的大型企业都是同性恋社区的重要赞助人。
同性恋者的巨大财力也让他们能够像犹太人那样用钱来影响政治。
2003年对美国来说是夹在中期选举和大选之间的年份,是政治捐款的小年,但就在这一年,1,500万同性恋者向美国政客捐赠了4亿8千5百万美元!
以一个很小的同性恋政治基金Gay & Lesbian Victory Fund为例,在过去的五年中它捐出了170万美元,先后资助了237位候选人,其中有近70%的人当选。
下表给出了其历年捐款情况,按此比例,我们就可以大致想象出2004年大选时同性恋团体将是一个怎样的天文数字。
Year # of endorsed candidates Winning percentage Total money raised and contributed
2000 50 58% $522,284.81
2001 38 55% $162,575.00
2002 47 87% $315,992.00
2003 37 59% $100,150.00
2004 65 67% $604,697.65
可以想象,这种投桃报李式的交换令同性恋社区收益非浅。
在加拿大,政客们用纳税人的税款为同性恋支付法律费用,为同性恋团体提供活动经费。
在加拿大最大的同性恋团体之一Egale的网站上加拿大各级政府部门占据了其白金和黄金赞助者的大部分名额。
可以说,同性恋社区不仅有钱还善于用钱,这是其无往而不胜的关键所在。
同性恋法律挑战之一:劳伦斯对德克萨斯州
1998年,Tyron Garner和John Geddes Lawrence 因在休斯顿(德克萨斯州一城市)的公寓内发生同性性行为而被警察逮捕,根据该州《反鸡奸法》,其行为被认定为轻罪,罚金200美金,此案后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2003年6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比3的判决,推翻了德克萨斯州的《反鸡奸法》,宣布各州政府不得禁止成年人间相互同意进行的肛交性行为。
这个判决结果,大出保守人士的预料。
这个案件被称为“劳伦斯对决德克萨斯州案(Lawrence v. Texas)”。
而在1986年Bowers v. Hardwick一案中,法院维持了乔治亚州《反鸡奸法》的合法性,通过判决,为同性性行为贴上了“可耻的行为“的标签。
同一时期,美国共有25个州有类似的立法。
到2003年,仍然有4个州立法限制同性间鸡奸行为,另有9个州限制任何类型性伙伴间的鸡奸行为,但几乎从不执行。
在劳伦斯对决德克萨斯州案中,Anthony Kennedy大法官在宣读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时说,同性恋者“有权利获得他人对其私生活的尊重”。
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即“正当程序条款”(该条款包含“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个方面,这里涉及到的是前者,它是对联邦和各州立法的一种宪法限制,要求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复无常的,应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要求),判决认为,同性恋关系属于公民隐私权的一部分,“国家不能蓄意贬损他们存在的方式,也不能通过宣称其私人间性行为非法而试图支配或改变其命运。
”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打开了对美国现有传统家庭生活模式进行改革的大门。
这一判决的重要性不容质疑的。
说它重要到不仅仅因为它认可了同性恋者的行为及其权利,更重要的是促使美国社会对“自由”的定义进行了再一次的界定,对“权利”的定义进行了新一轮的理解;而这种新的界定和理解,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影响。
同性恋法律挑战之二:艾根诉加拿大案
艾根诉加拿大案(Egan v. Canada)[1995] 2 S.C.R.513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围绕同性恋权利而作出的一个判决。
詹姆士•艾根(James Egan)和约翰•诺里斯•奈斯比特(John Norris Nesbit)是一对自1948年开始维系着“婚姻关系”的同性恋爱人。
1986年,65岁的艾根根据加拿大《老年人保障法》(Old Age Security Act)领取老年保证金(Old Age Security)。
奈斯比特满60岁的时候,他根据同一法律文件申请配偶津贴。
但他的申请被拒绝,因为行政机关认为艾根和奈斯比特之间的关系不是《老年人保障法》里所保障的配偶关系。
艾根随之起诉。
在地方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输掉了官司以后,艾根和奈斯比特上诉至加拿大最高法院。
1995年3月25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判定《老年人保障法》中的“异性结合是能构成配偶关系的条件之一”的规定是符合加拿大宪法的。
但同时,由于全体法官一致认为,基于性取向的歧视是为《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十五部分所禁止的。
这使得这个判决成为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要求给予同性恋权利保障的判决书。
按照《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有人都有权利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和享受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益。
所有人不因种族、国籍、种族、肤色、信仰、性别、年龄、精神或身体缺陷而受歧视。
”判决认为:性取向,严格意义上,是一种私人化的特质。
这种特质无法改变,即使能够改变,那也是以个人无法接受的痛苦为代价的,因此,性取向,与第十五部分所列举的项目有着共同的特点,属于第十五部分的保护范围。
这个判决成为一个先例:《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十五部分禁止基于性倾向的歧视。
而性取向也被认为是“隐藏”在权利与自由宪章里的一个条目。
通过这个案例,使得全加拿大开始关注同性恋婚姻问题,并揭开了其合法化的序幕。
在下篇中,乐鱼将与各位读者回顾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道路,并探讨其对未来的影响,敬请继续关注。
(乐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