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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移民开放三途径各设不同标准

文章发布时间:July 3, 2003

根据新移民法规定,加拿大政府开放三类商业移民申请,包括投资移民、企业家移民和自雇移民,各自设有不同的标准。

投资或企业家移民申请人最起码的条件是:投资移民申请人应拥有至少 80 万加元净资产,及在加国投资 40 万加元。

这些规定和旧例没多大差别,但是新例一方面强调要证明这些“身家财产”的来源合法,违者严惩另一方面,允许配偶的资产列入计算,则比以前更放宽。

企业家移民的基本条件,也要求“合法拥有”至少 30 万加元的财产净值。

其次,投资和企业家移民在递件前 5 年当中,至少能证明具有 2 年成功经营或管理的经验。

投资移民以公司老板或股东身份申请,必须符合下列 4 项标准中的至少 2 项:如果投资移民申请人拥有百分之百股权,应证明公司聘雇至少 2 人、营业额 50 万加元以上、净收入 5 万加元以上,和净资产至少 12 万 5000 加元。

企业家移民当中有不少是台湾和大陆的人士,新法规定企业家移民抵埠后,必须在 3 年内至少提出 1 年经营商业的具体成绩和财务证明。

企业家移民的成败就看,3 年内能否取消条件。

新法还要求企业家移民经营合伙生意,股权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这是比旧法较严格的地方。

新移民法修订后,移民律师评估指出,各类商业移民的资格条件较前更明确、门槛稍有调整,但整体而言不算过于严苛。

从这角度来看,许多具丰富营商经验的中、港、台商人,如果能提出可信的财力来源证明、具体投资计划,或展现有意投资创业的雄心,商业移民应仍是一条成功率不低的可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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