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铃响,两分钟后,电话递过来,“找你的”,说的人一脸狐疑。
一听,难怪,“你好,这里是警察局。
”
话说上周末,在附近一间华人超市购物,在停车场人海与车海中小心翼翼地穿梭。
忽然,听见刺耳的摩擦声:一辆中型货车右转时狠狠地“吻”上了停在最靠边的一辆Van。
当然,这一幕立刻吸引了无数眼球。
买菜的阿婶,等人的阿伯,带小孩的师奶,刚喝完早茶的一家老小,全体驻足。
其中,有人喊到:记下车牌号,记下车牌号!
不知是否因为太多人在旁,货车司机走出驾驶室,出乎意料,竟是一位50开外的妇人。
只见她绕着Van查看破损的地方,也在这时记住了她的车牌号。
听过一份分析报道讲,在事故发生时,人的本能反应是“跑”。
尤其是认定没人看见时,侥幸的心理更会促使肇事者“逃之夭夭”。
所以才有了许多宗“逃离事故现场”的个案。
且不说国内,就加国而言,相信众人皆知,此乃大忌也。
如果你主动联系了车主,大了,让保险公司解决,小了,私了罢就。
化些小财免大事。
作为目睹这类事故者,大多数加国人都会记下肇事车的牌号,并且试图联系被撞车的车主。
车主有了你的牌号,有了证人,那接下来找上门的就不是保险公司,而是警察了。
而一旦被控“flee the scene”罪名,比起撞车、撞人本身可就严重得多。
说回目睹的那起车祸。
停好车后,转身见那妇人走回驾驶室,在众目睽睽下扬尘而去。
没多久,见到Van的车主一脸惊讶地站在车旁,正打电话报警。
走过去,将写下的肇事车牌交给她,并留了自家姓名,联系办法。
所以才有了开头警察打电话来询问目击证人所见的事故情况。
一轮极为详细的问题后,警察透露已找到肇事车辆,只需要确定将被指控的驾驶者为车牌登记人还是其家人。
有些时候,跑得再快也不要跑,因为,有些事,跑是跑不掉的。
(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