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移民律师指出,有些太长时间未有回到加国人士,如不欲放弃居留权,则在六月二十八日新例实施前回来较有利,因可按旧法恢复身份。
据《星岛日报》报道,移民律师王仁铎指出,那些身份不明、举旗不定的人士,如三年以上未有回到加国,一旦新法生效,便无资格取得身份。
而在旧例下,回来一趟仍可以有纪录证明。
他相信移民部有意淘汰这一类不回加国的人士,取消其居民资格。
一旦新例推出,要符合五年内实际居两年的要求,则“太空人”无论怎样也要住满两年,不合要求者亦会被取消资格,故相信是移民部在五年内第二批开刀的人士。
目前仍未知有多少这两类人士,但他指出,移民部官员对类似法律的效力,断无追溯权,在当事人下一次回来时推翻原先的标准,换句话说,在旧例之下回来有旧例保障,是新法不能推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