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法院判决孩子由父亲抚养,母亲有权探视。因孩子称不愿意见母亲,父亲诉至法院请求中止母亲的探望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法院驳回尤某关于中止前妻曾某探望权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2008年,尤某与曾某登记结婚,2012年6月生育儿子小尤。2017年,尤某与曾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尤的抚养权归曾某。后尤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院判决确认小尤由尤某抚养,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可每周探望小尤一次。
2022年,小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尤某与曾某关于房产归曾某的协议无效。小尤提起诉讼后,曾某每次探望孩子的时候都会问小尤为什么要这样做,导致小尤很难堪。
无奈之下,小尤书写了一份《声明》,称难以接受妈妈的行为,拒绝妈妈探望。尤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曾某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请求法院判令中止曾某对孩子的探望权。
庭审中,曾某辩称,自己从未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出现烦躁、敏感、逃避的情绪,是父亲尤某对孩子灌输的思想与自我认知错位所致,而非是对母亲探望的抗拒心理。
法院审理认为,探望权的撤销需要有法定事由,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应辩证地看待,不能仅仅因为孩子不同意就撤销母亲的探望权。
本案中,曾某并不存在有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事实。根据小尤的声明以及法院对小尤的询问,小尤只是不愿意参与父母之间的纷争,不希望曾某每次探望时总让其对父母纷争发表意见、回答问题,并非不希望母亲探望。
考虑到孩子的真实意愿,法院对曾某进行心理疏导和调解,曾某意识到自己的问题,表示今后不会强行探望,待孩子有意愿时再探望,同时也会注意与孩子沟通交流的方式。综上,尤某关于中止曾某探望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尤某未提出上诉,本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