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上诉法院周一裁定,歧视那些接受社会福利金的人士,与基于种族或性别因素做出歧视行为,同样属于违法。
上诉法院并且认为,要撤销省内「同居配偶」(”Spouse In The House”)条例。
据星报通讯社报道,上诉法院周一作出一致决定,指该项条例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及领取福利金与否等因素,歧视大部分为女性的单亲父母,因而违反宪章内的平等权益。
该条备受争议的条例于一九九五年由省府引入,省府一直引用它来决定在安省<<家庭福利法>>(Family Benefits Act)之下,单亲父母是否有资格接受援助。
两名人士一起生活,便被假定为配偶,除非有证据显示事实并非如此。
基于这个定义,很多单亲父母与伴侣同住,但并未决定结婚,却已丧失作为唯一维持家计父或母所能领取家庭福利金的权利。
一九九五年之前,单亲父母与异性伴侣同居长达三年,仍可悉数领取福利金。
省府认为,有关改变可确保同居未婚伴侣享有的福利,不会比已婚夫妇更好。
但周一上诉法院以两票对零票反对省份提出的理据,并指有关条例存有偏见、一成不变,以及损害人类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