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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女孩裸身跳河围观者忙拍摄却不救

文章发布时间:December 30, 2008

昨日下午,在福州台江南公园附近的万寿桥下,一名年轻女子裸着身体,慢慢地走进冰冷的内河中,直至河水没过胸口。许多在桥上围观的群众不仅不及时施救,反而纷纷拿出手机争相拍摄。

林先生是附近的居民,下午1时许,他经过万寿桥附近时,看见一名一丝不挂的短发女子,面无表情地站在桥下的台阶处,大约站了10多分钟后,缓缓地趟进冰冷的河水,越走越深,直至河水淹没胸口。

被救的女子正在群暖

“那个女子长得还不错,脸上有化妆,头发也染成橘黄色,看起来还挺时尚的,”林先生说,不少围观的人看了之后都拿出手机来拍,他看大家拍也拍了两张,说完林先生拿出手机给记者看。“我拍的时候,已经隔得太远了,看起来不大清楚,”林先生显得有些不好意思。

据一个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居民介绍,警方随后赶到了现场,并调来了一只捞垃圾的小船帮忙。在民警的耐心劝导下,水中的女子终于答应爬上小船,“那个女子刚被拉出水面,几个年轻人又拿出手机,还喊着‘快、快拍’”。在附近社区居委会两名大姐的帮助下,年轻女子穿上临时找来的男士衣裤。在派出所里,民警还为她准备了泡脚的热水和电暖器,年轻女子的情绪逐渐稳定下来。

“我是被男朋友骗到福州来的,”年轻女子说,她姓富,内蒙古人,在福州无亲无故。三个月前被一男子骗到福州,租住、在台江万寿二道附近的旧居民楼里,后来该男子抛下她走了。这对她的刺激非常大,一时失去理智才去寻短见。

对于路人用手机拍摄裸身女子,现场市民张先生认为,这种行为虽然是发生在公共场合,但还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他认为,围观市民争相拍摄裸身女子,也许有些人会将照片传播开,如果这名女子知道了,肯定还会受到刺激。

对此,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丁律师认为,在公共场所,如果只是纯粹拍照,没拿出来传播的话,该行为只是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如果没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这些照片,或者将照片在网络上发布流传,则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

对此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郑律师表示赞同。郑律师说,除了新闻采访之外,个人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照片,如果没有用于传播也没有做商业用途,那仅仅是个道德问题。如果对这些照片进行传播或者作为商业用途,那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郑律师表示,如果因为这些图片的传播导致被拍女子受到伤害,那么传播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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