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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布时间:July 10, 2008

中国驻多总领事馆就漳州市中级法院对陈建源判决案的新闻通报

(2008年7月10日)

一、关于案情

2006年10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陈建源在深圳蛇口被刑事拘留,后经批准被逮捕。2008年6月27日,陈建源案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陈建源被判犯有合同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犯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50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10日内,陈建源可提出上诉。刑期自2006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10月13日止。

据称,这3项罪名中,合同诈骗罪情况相当复杂,难以用简短篇幅叙述。其它假冒注册商标,是指陈未经许可,授权福建金美威公司生产万利达DVD产品,在加拿大等地销售。
另外侵占罪,是指陈于1995年时,出售龙源公司的汽车,得款27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二、关于审查起诉期限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且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以及该案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涉及境外取证,侦察机关在侦察期限届满时无法侦察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和126条规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两次批准延长羁押陈建源期限;在侦察期间,由于发现陈建源另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及侵占罪重要罪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和128规定,2007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决定重新计算侦察羁押期限。

2007年6月19日,公安机关侦结上述系列案件,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该案有些问题需要补充侦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二款规定,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察。12月29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该案仍有问题需要补充侦察,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又依法分别进行两次补充侦察。

三、关于司法管辖权

经查,陈建源与万利达集团公司签订合同地点和协议订单的行为地均有发生在中国领域、陈建源委托有关中国公司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生产地亦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可认定陈建源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适用于《刑事诉讼法》。

四、关于陈建源的身体状况

按照规定,2006年10月14日和2007年11月29日,陈建源在羁押于和转移至看守所时,两次接受入所健康检查,结果显示,陈建源无外伤及传染病,心肺正常,活动自然,身体健康。入所后,根据其要求进行健康检查的申请,先后10次带其到长泰县医院或漳州市人民医院检查身体,均未发现明显病情。

五、关于羁押期间的情况

陈建源在羁押期间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看守所保证陈建源及时理发、洗澡,及时发放降压药品,按有关伙食标准供应饭菜。由于他年龄较大,在生活上尽量给予关心、照顾。2次家人来信均由看守所转交本人。按照有关规定,中方先后7次安排加拿大驻广州总领事馆官员探视陈建源。

中国将一如既往保护外国人在华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外国人在华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附录:加拿大华裔商人陈建源被中国判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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