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法例规定,所有雇佣合约,必须包括某些条文。
该法例为雇佣标准法例(Empolyment Standards Act)。
解雇可分为有理由(just cause)和有通知(with notice)两种。
如非雇员的错失,只可以透过通知方式解雇,即预早通知,而在通知期间继续支付薪酬,或是以补偿代替通知。
雇佣标准法例订定了通知期,但只是最低标准,法庭可以判较长的通知期。
故此,雇主在解雇佣员时,必须考虑法例所订定的通知期,以及再加上法庭会判决的合理通知期。
法例所订定的通知期:雇佣标准法例订定所有受雇三个月或以上的雇员,其最短通知期如下:
1. 受雇少于一年,通知期为一星期;
2. 受雇多于一年,但少于三年,通知期为二星期;
3. 受雇多于三年,但少于四年,通知期为三星期;
4. 受雇多于四年,但少于五年,通知期为四星期;
5. 受雇多于五年,但少于六年,通知期为五星期;
6. 受雇多于六年,但少于七年,通知期为六星期;
7. 受雇多于七年,但少于八年,通知期为七星期;
8. 受雇八年或以上者,通知期为八星期;
然而,法例也有规定某些雇员,并不享有最短通知期的权利,例如:
1. 有特定年期或工作的雇员,例如合约订明雇用期为一年;
2. 有严重失职或抗命或犯错的雇员,而雇主不能原谅者;
3. 暂时裁员;
4. 因环境因素不能再履行雇佣合约的;
5. 有某些行业是法例不适用的。
法庭会判决的合理通知期:在法例通知期以外,若没有解雇理由,即要给予合理的预先通知,或是给予补偿代替通知,又或是两者皆有。
法庭也有许多类似的案例,补偿一般都以多少月的薪酬计算。
法庭考虑的因素,通常包括:年龄、服务年期、职责、经验、教育水平、职级、训练及专长、学历、可寻到相同程度职位的机会、健康、薪酬水平、有否被游说转职、是否有未致构成有理由解雇的失职行为,以及雇主的经济状况等等。
但因个别情况不同,其考虑因素也有异,不能一概而论。
总之,雇主及雇员都必须了解到安省的雇佣法例,以免其权利受到剥削,或惹上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