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常有一些新移民在父母来加探亲不久便为父母申办移民,但结果却失败。
原来新移民法在申请父母移民方面有一些修改,移民专家希望新移民引起注意。
新移民法实施过月,许多细则不为人所熟悉。
尽管新法在总体上对於家庭团聚类移民比旧法宽松,但是在申请父母移民方面的某些新规定比旧法略有限制。
新移民法规定,来加探亲者只有在加拿大合法居住满一年者,才可以留下来由子女担保申请永久居留。
以往旧法并没有这一年的时间限制。
这项新规定,是政府为打击藉探亲之名行移民之实的做法。
过去确实有许多人一方面在申请来加旅游探亲签证时,向加拿大大使馆保证探亲结束即回国;另一方面却来加之后,立即让子女为自己申请移民。
事实上,许多华人的父母来加探亲一般入境时可获半年签证,此后再延签一次,又可获半年签证。
如果再想继续延签,成功的机率并不是很高。
因此,在加拿大住满了一年之后,很多来加探亲的父母不得不返回原居地,想留下来由子女担保申请移民客观上可能性不大。
有移民官指出,根据新移民法,父母在申请移民时必须将所有自己所生的子女、无论其有抚养权与否,都要列入申请表内。
否则,此申请人将来不可再以家庭成员的方式担保该子女到加拿大定居。
不少华人对於担保的概念有一定的偏差。
认为如被担保者来加定居后找到工作有收入之后,担保人就不需要再承担照顾的责任了;或者以为日后再担保其他人来加移民时,不再需要将仍在担保合约期内的担保人列为担保之列。
然而,这些都是误解。
按照移民法,一个人如果是通过担保别人而使对方取得移民身分的话,无论自身或者对方的经济能力是否发生变更,只要仍在担保合约期内,此人都有责任照顾被担保人。
另外,此人若要再担保其他人,必须将仍处在担保合约期内的被担保人数列出,以便移民部计算其最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