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入籍的新移民代表加拿大公司长期驻守海外者,领取住宅津贴要小心了。
一宗中国大陆新移民入籍案上诉人因为在海外领取住宅津贴,被移民部视作安家在中国而未达入籍条件,联邦法院日前判定移民部裁决有理。
该案当事人为来自中国大陆的曾秋鹏(David Qiupeng Zeng,译音)博士。
他于1997年在念加州大学博士学位时获准移居加国,报到后一周内即返回美国继续读书。
次年他回加国求职,被Cargill有限公司录用。
2000年5月,曾秋鹏被Cargill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投资公司委任为中国销售经理暨亚洲地区农学专家。
因工作需要他长期不在加国居住,2003年2月7日提出入籍申请时,在加拿大共居住506天,其余954天生活在海外。
虽然曾秋鹏是为加拿大公司工作,妻子和女儿已在本拿比安家,他也拥有卑诗驾照、住房,向国税局纳税,但他的申请于2003年12月被拒,入籍法官认为他未满足居住条件。
联邦法院上诉法官莫斯雷说,他从案卷获悉,曾秋鹏代表加国企业向中国推销农产品,受过高等教育,工作勤奋而有创新,应是入籍优秀人选,可惜他在申请前四年中大部分时间都在国外居住。
曾秋鹏于2000年与公司签署的一份服务合约规定,除了旅行、临时住宿(accommodation)、娱乐开销和薪金之外,公司每月发给相当于1800美元的住房(housing)津贴。
上诉法官说,由此可见曾秋鹏在合约期间被认为需要在中国为他个人保留住房。
入籍法官认为,雇用曾秋鹏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的加拿大公司,他的工作是在中国,据此推定,即使他的家属住在加拿大,他也有在加国居住的证明,但仍不能充分证明他居住的中心地点是在加拿大。
上诉法官在裁决中说,他不认为入籍法官违反公民法,四年中住满1095天应是入籍的最低居住条件,曾秋鹏显然未达到这一标准,在加居住还缺少589天,入籍法官作出此裁定是合理的。
(杨是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