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雇人士或受雇者都经常会利用自己汽车工作。
自雇者可能要使用自己车子见客或载运一些轻便货品,受雇者可能要利用个人汽车为雇主办事。
我以前在本栏谈过,使用自己汽车赚取收入,是怎样申报扣税。
一般来说,汽车支出如汽油、保险、维修、牌费及汽车折旧或租赁之租金及利息等,都可以用作扣减收入之用。
但扣减幅度必须合理,以及汽车真正用作赚取收入之程度,才可作为扣减。
这是由于税务部认为,个人汽车不可能一日24小时都是用来赚取收入,所以税务部的一般行政措施是以汽车每年的行车里数,来作扣减汽车开支之准则。
据比例计数
例如王先生是自雇者,在过去一年度汽车之汽油、牌费、保险、维修及汽车折旧开支合计8,000元。
但这只是该汽车之总开支,也同时包括了所有私人时间及为赚取收入时间的开支。
王先生之汽车在该年共行驶了20,000公里,其中5,000公里是用作自雇即赚取收入所行驶之里数,根据这比例,王先生之汽车在过去之一年度用作于赚取收入的行驶里数比例为1/4,所以按比例,其汽车可用作扣减王先生过去一年之自雇收入,也只能是该汽车总开支之1/4,即2,000元(即8,000元之1/4)。
我曾说过,税务部会要求汽车驶用者配备行车记录表,用意是证明汽车真正用作赚取收入之行车里数是多少。
所谓赚取自雇收入,是要客人到另一客人或办事的地方,才可以算作是赚取收之行驶里数。
由家中到自己经常办公的地方之里数及由自己办公室回家之里数,都不能算是赚取收入之行驶里数处理。
保存完整之汽车行驶记录表是有效申报扣减汽车开支之有力证明,这是加国税务法庭也广泛接纳的。
若没有这些行驶记录,税务部是不会接纳任何使用汽车的开支作税务扣减,甚至纳税人告上税务法庭,其结果都是一样。
所以,不要小觑记录表之重要性。
当然,常常保持一本记录表在车内,也会带来一些不便,所以大部分纳税人都会在汽车行驶后,定期靠记忆填报行驶记录。
公司车不作私用
话虽如此,最近税务法庭有一宗汽车行驶记录表案例,作出一些相反的判决。
裁定没有保持完整汽车记录表之纳税人,也可以扣减期汽车之开支。
这案例是这样的:
A君是B公司雇员,他也同时是B公司股东,所以A君身兼股东及雇员身份,这情况跟很多加国中小企业之情况一样。
公司为A君提供一部汽车,作为为公司工作之用,但同时A君自己也拥有一部个人使用汽车。
问题发生在B公司有一次受到税务部调查,发现B公司为A君提供汽车使用,认为A君是没有可能24小时都会用该车子为B公司服务。
A君之解释是,公司提供的汽车的内笼以至车身设计,都是与B公司业务有关,例如车身全是公司宣传广告,车内也不是一部普通家庭汽车的设计,所以他根本不可能把汽车用作自己私人用途,更加上他自己个人另外拥有一部汽车,所以毋须使用公司提供的汽车作为私人用途。
但查税官认为,A君的理据不能接纳,要求A君提供使用公司车的行驶记录,以证明他是把该公司车只作公用。
A君既没有任何该车之行驶记录,更没有任何证明该车全作公事用途;查税官遂把该公司车之开支取消,不能用作公司开支之扣减外,更把使用该公司车之福利计算在A君个人收入内,作为课税之收入计算。
具行驶资料毋须周章
事情之关键,便是该汽车之行驶记录。
税官是照是按本子办事,没有完整之行车记录,一律不能扣减任何汽车使费。
A君不服,上诉至税务法庭。
法庭裁决是认为A君之解释合理,该公司车由内至外的修饰,都是用作宣传公司之用,法庭没理由相信A君及其家人会觉得使用该公司车作为自用会是合理。
A君既有其私人可使用之汽车,为何会使用一部完全是用作宣传公司之汽车作为自用。
在这情况下,A君是没有任何需要去保存一个完整之行车记录,以证明他是把公司车完全用作公事用途,因为公司汽车之情况及A君拥有个人汽车,便是很好的证明。
这案例告诉大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要有完整汽车行驶记录证明为公事所行驶之里数。
但当然若是有行车记录表,A君也可能就毋须告上法庭,为自己带来一些不便了。
光辉税阅
陈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