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政府正在考虑是否对省上诉法院的一项裁决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裁决指出,省政府为防止福利金欺诈而制定的「配偶同屋」(spouse-in-the house)规则是违反宪法的,尤其有歧视单身母亲之嫌。
加通社消息,根据1995年推出的「配偶同屋」规则,单身母亲或父亲一旦有了同居伴侣,就不再可以享有社会补助,因为政府假设同居方会提供经济支持。
自这项规则施行以来,有一万多人失去了享有社会补助的资格。
安省上诉法院本周一裁决指出,这项规则是对单身父母亲性别、婚姻状况及社会福利金收入的歧视。
上诉法院同时指称,这项规则严重冒犯了贫困及单身母亲的尊严,必须立即停止施行。
总检察长杨格昨日表示,他还没有看过上诉法院的裁决,但他稍后会看并研究这项裁决,以决定是否对此提出上诉。
杨格同时表示,省政府可能会在未来数周内做出决定。
四名单身母亲因为有了同居伴侣,被认为「配偶」会提供经济支持而失去享有社会补助金的资格,她们因此向地方法院提出投诉,并于2000年5月获得胜诉。
上诉法院本周一的裁决,是对地方法院裁决的支持。
上诉法院法官拉斯金在裁决书中说,这四名单身母亲没有一人与同居伴侣有合法「配偶」关系,如果按照「配偶同屋」规则来区别对待她们,就是对她们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