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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公司董事长被美国公司在英诱捕

文章发布时间:November 25, 2007

如果美国用诱骗的手段将袁宏伟从英国成功引渡,那么今后所有与美国有着贸易或知识产权等法律方面纠纷的中国商人都会人人自危 。

11月16日,湖南神力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神力公司)董事长袁宏伟英国被拘一案在伦敦的法庭进行了一次听证。

由于此次拘捕是由神力公司与美国爱宝工业有限公司(ABROIndustries,Inc,下简称爱宝公司)之间的商标权之争引发而来,期间又夹杂着美国爱宝公司以“诱骗”手段将袁宏伟引至与美国有引渡条约的英国实施抓捕的情节,从而引起了国内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祸起“ABRO”商标

神力公司与爱宝公司关于ABRO的商标权之争由来已久。

神力公司称其自1993年就开始使用ABRO商标,设计立意来自与“神力”意蕴相同的大力士“阿波罗”(ABRO)。

2002年6月4日,神力公司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6类商品上注册ABRO商标。

2003年1月11日,美国爱宝公司也向中国国家商标局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该商标,但因申请在后而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随后,爱宝公司对神力公司的申请提出异议,经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复审委员会和北京市一中院分别裁定和判决,决定不予核准神力公司注册申请,神力公司于2007年8月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爱宝公司在中国只在国际分类第1、3、4、7、9、1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ABRO商标,但在第16类商品上,两家公司的注册申请目前均未获准。

神力公司认为,既然如此,就说明“任何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神力公司曾将此商标在第16类商品上使用过,并曾在广交会上展出。

而爱宝公司认为这对其构成侵权。

双方为此多次发生摩擦。

神力公司还称,为防止冲突,2005年以后,他们没有使用过ABRO商标,而是使用MAGPOW商标从事出口。

2004年,爱宝公司向广州市中院起诉神力公司侵权。

广州中院认定第16类商品与爱宝公司已经注册的第1类、第17类商品类似,认定神力公司侵权,判决其赔偿人民币50万元,并驳回爱宝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对判决不服,目前该案已上诉至广东省高院,也在审理当中。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神力公司与爱宝公司双方多次联系希望能对此事进行协商谈判。

至于谈判是谁主动提出的,据神力公司总经理袁素珍介绍说,是爱宝公司主动提出谈判的,要求袁宏伟到第三国进行。

最初的计划是谈判安排在8月份在德国举行。

但由于赴德国的签证时间较长,后改为9月14日在英国伦敦进行。

袁宏伟对这次谈判做了充分准备,随行带着三套谈判方案,以及双方合作方案等资料。

然而,9月14日,伦敦时间早晨6点左右,袁宏伟乘坐的中国航空公司CX251航班客机刚刚降落伦敦希思罗机场,就被三名英国警察在飞机上扣留。

异国“诱捕”中国公民是不正当的

由于,逮捕袁宏伟的过程充斥着“诱骗”情节,因此这起拘捕事件从一开始就引起了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国内法律界纷纷指责美国这种规避引渡法律制度的“诱捕”行为,侵犯了中国司法主权和国际引渡法律准则。

针对此间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

黄风教授认为,袁宏伟是被美方设圈套骗到英国的,这种诱骗中国公民脱离中国法律保护的做法严重侵犯了袁宏伟的基本人权。

根据相关资料,美国当局早在2005年10月就已经秘密签发了对袁宏伟的逮捕令。

美国爱宝公司一方面在中国法院进行有关ABRO商标权民事诉讼;另一方面,在中国司法机关尚未对此民事诉讼案件作出最终裁决的情况下,以在英国商谈和解与合作事宜为名,将袁宏伟约到英国,执行早已拟订的秘密抓捕计划。

英国为引渡目的地而签发的临时逮捕令也早在袁宏伟从中国起程之前就已准备好,英国警察未等袁宏伟办理入境手续就将其从中国飞机上带走。

这些情节都说明“诱捕”是有预谋的。

英国警方拘捕袁宏伟的过程存在法律瑕疵。

本案中,袁宏伟乘坐的飞机刚一落地,英国警察就登机抓人。

根据各国普遍遵循的法律规则,航空器是其注册国的领域延伸,外国执法机关应当尊重航空器注册国的司法管辖权。

据神力公司的公司律师介绍,英国警方在逮捕袁宏伟过程中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件,拘捕的原因是在中国驻英国使馆出面交涉后才被告知的。

据黄风教授介绍,中国和美国之间目前没有缔结双边引渡条约,而且中国引渡法律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在存在上述法律困难的情况下,美国方面不是通过沟通与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单方面地采用“诱骗”的手段,有意规避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禁止规范,这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蔑视和侵犯。

此外,11月22日是神力公司和爱宝公司在广东省高院的商标权诉讼开庭审理的日子,而作为当事人的袁宏伟却身陷英国囹圄,不能到庭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申辩自己的理由,美国方面的“诱捕”行为无疑侵犯了袁宏伟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是对中国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干扰和不尊重。

阻击“危险先例”能否顺利

在采访当中,黄风教授向记者介绍说,根据英国2003年引渡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对某人实行引渡有可能造成对其人权的侵犯,或者从人道的角度看实行引渡是“不公正的或不正当的”,则应当拒绝有关的引渡请求。

因此,从法律上讲,英国主管机关是有足够理由让袁宏伟恢复自由返回中国的。

以前,对于中国方面提出的引渡和遣返逃犯的请求,西方国家特别重视对“人权”保护问题的审查,希望在袁宏伟案件的处理中,英国主管机关也能一视同仁地注重对袁宏伟的人权保护问题。

同时,黄风教授表示,对于袁宏伟能否最终被释放并顺利回国不能太过乐观。

首先,英美两国历来引渡合作密切,而且它们同属于英美法体系,两国在法律评判标准上有很多相通的地方。

其次,根据英国的法律,对于引渡国提出的引渡请求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审查。

这一点对袁宏伟是不利的。

虽然袁宏伟可以对美国的引渡要求提出抗辩,指出美国方面向英国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袁宏伟本人实施了具体的“欺诈”行为,但英国法庭可能不会在对证据材料的审查上多花气力。

黄风教授指出,如果美国用诱骗的手段将袁宏伟从英国成功引渡,那么今后所有与美国有着贸易或知识产权等法律方面纠纷的中国商人都会人人自危。

此例一开,将很不利于解决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也不利于发展中美两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关系。

美国现在与109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它可以很容易地使中国当事人落入它的引渡陷阱。

由此受到损害的将是中国的国家主权、中国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和中美两国司法合作的发展前景。

目前,此事件已经引起了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袁宏伟英国被拘案件今后的走向如何,本网将继续予以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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