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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凭子贵?3名子女成赖昌星又一救命草

文章发布时间:January 19, 2007

为期3天的中国厦门远华走私案涉嫌主犯赖昌星遣返前风险评估的司法复核聆讯18日结束,主审法官德蒙迪戈尼(Yves de Montigny)表示,由于案情复杂,需要更多时间考虑双方论点和消化相关资料,所以不会在近日内作出裁决,但他没有明确具体公布日期。

而赖昌星的三名子女将会向移民部申请进行新的遣返前风险评估,甚至申请技术移民,令赖昌星留在加国多了一重希望。

在18日的最后一天聆讯中,赖昌星和移民部的代表律师围绕赖的3名子女是否应该遣返展开辩论。

他们分别是赖俊伟、赖明明和赖真真,年龄为24、22、20岁不等。

赖昌星律师马塔斯(David Matas)在庭上指出,赖昌星前妻曾明娜的母亲等两人曾于2002年在中国汇款30万港元给赖俊伟作律师费,结果被中国判处监禁18个月,此举违反了国际惯例。

马塔斯认为,由此可见赖俊伟如被遣返大陆,其人生安全将会受到威胁。

另外,他又指如赖一家被遣返中国,赖又不承认走私和贿赂的指控,他的3名子女可能会受到威胁和虐待。

所以,马塔斯要求将赖昌星3名子女的案件与赖昌星案分开处理。

移民部代表律师雷斯尼克(Esta Resnick)表示,马塔斯的假设没有在上一次的风险评估中提出,所以不应列入本次复核聆讯的范畴。

如果对方律师觉得有新的论据,可以根据《移民法》第165条为赖昌星3名子女提出进行新的遣返前风险评估。

雷斯尼克指出,本次聆讯主要是针对移民部在赖昌星的风险评估过程中是否出错,但马塔斯3日来提出的议题大部分都与本次聆讯的目的无关。

她认为移民部的官员是以客观、公平、独立的态度,在衡量过所有事实根据的基础上,作出对赖昌星遣返前的风险评估,所以没有理由推翻。

赖昌星律师日前在庭上提出一连串质疑,包括遣返前风险评估是否受移民部长预设立场影响;中国发出的“免死”外交照会是否包括有条件死刑;该外交照会是否可靠;在中国进行的审讯是否违反国际标准;遣返前风险评估的结论是否符合法律原则等。

移民部律师在周三列举了大量的事实向法官做出说明,从远华案司法判决的种种迹象表明,中国所做出的“免死”承诺是可信的。

并表示中国所有的死刑在最终执行之前,都必须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因此外交照会中涵盖最高法院,已经足够作出免死保证,况且中国也会考虑国际面子问题,遵守外交照会的承诺。

不过,马塔斯随后予以反驳,指出中国政府做出的承诺不可信。

他特别提及,中国高层极为关注此案,非致赖昌星于死地。

他为此引述中国前总理朱镕基的话说:“赖昌星枪毙三次都不为过!”

马塔斯在庭外表示,他会着手为赖的3名子女提出风险评估申请。

他补充说,这3名子女并不是中国政府所关心的人,也不要他们回去,而且3名子女现都已成年,即使父母必须被遣返,他们也已符合申请加拿大移民资格,可申请按照资格计分的技术移民。

他更透露他们计划不久将来会提出移民申请;若申请成功,也可以人道理由申请赖昌星及曾明娜留下来。

中国厦门远华走私案主嫌赖昌星于1999年8月持香港护照抵达加拿大。

并在2000年7月向加拿大申请难民身分,逃避被遣送回中国受审。

加拿大的移民和难民法庭经过多月听证后,在2002年6月拒绝赖昌星的难民资格申请。

赖昌星又在2002年7月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并获得接纳,将近1年半后,联邦法院在2004年2月驳回赖昌星的难民身分上诉。

之后,赖氏在2005年初分别向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最终驳回其难民资格申请。

移民部门随即依照程序,对赖昌星展开遣返前风险评估,并且认定他被遣送回中国后不会面临生命危险。

赖昌星在2006年5月被遣送出境前夕,申请暂缓遣送,理由是质疑中国所提出的回国后不处决或者迫害等外交承诺的效力。

联邦法庭2005年6月1日裁定暂缓执行对赖昌星的遣返令。

赖昌星同时就加拿大移民部门遣返前风险评估报告申请司法复核,获得受理。

温哥华联邦法院在2007年1月16日起对此进行复核聆讯。

(记者黄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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