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工作的米先生回成都探亲期间,与漂亮的李小姐一见钟情。米先生出国后,以新女友的名义在成都买了一套房子。岂料,女友得房后要跟他分手,还霸着房子。人财两失的米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昨日记者获悉,青羊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房子归女友所有,但她应退还米先生所付出的购房款等22万余元。
相识不足月 就买房结婚
今年34岁的成都人米先生,目前在英国从事翻译工作。2006年8月初,他回成都探亲,在一次聚会中与26岁的李小姐一见钟情。相处仅两周,同年8月15日,米先生再度出国,每天和李小姐在网上互诉衷情。不到一个月,米先生就决定和李小姐结婚,并商定在成都购买一套房子。
掏钱买新房 房主写女方
李小姐对米先生说:“反正我们就要结婚了,不如就以我的名义去买房子吧。我在成都市,办各种手续也方便一些。”于是,米先生以李小姐的名义在成都买了一套88平方米的房子,总价35万多元。米先生支付了11万元的首付,并每个月支付按揭款直到2008年4月,合计13154.37元。契税8531.44元以及装修费近7万元,也是由米先生支付。期间,米先生还给李小姐邮寄了1900英镑(折算人民币28311.63元)。
感情生变故 女友不还屋
去年年底,米先生回国与父母及李小姐团聚。2008年4月,李小姐明确提出分手,还不愿返还房子,也不愿意给米先生补偿,并声称”房主是我,凭啥要我把房子给你?”今年4月份,米先生向青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小姐返还房子,或由李小姐赔偿他为这套房子所付出的20多万元的房款。
法院妙判 房子给女方 女方退他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米先生与被告李小姐解除恋爱关系后,各自出资及财产权利应当予以明确或分割。因是李小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购买的房屋应属于李小姐所有;装修是房屋组成部分,具有不可分割性,房屋装修亦应归李小姐所有。但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按揭款、装修款、契税款等,经查明确是由米先生支付,李小姐应当返还给米先生。最后,法院判决,李小姐应支付给米先生225016.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