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消费者协会上月收到大批车主投诉有关汽车保险公司或经纪的“无良”操守,其中有数百人投诉他们曾向汽车保险经纪商量或提及发生过轻微交通意外,尽管投保人未有因而申请赔偿,但其后来发现已被“记过”,跟着保险公司在续保时以该借口来增加保费。
据明报报道,安省保险经纪协会总裁卡特(Robert Carter)表示,根据安省的保险法例,无论投保人是否打算申请赔偿,当汽车保险经纪获知任何有关顾客的交通意外消息之后,都要向保险公司记录报告。
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应预先向经纪查明其汽车保险政策,才决定是否应该与其经纪谈论所有驾驶“经历”。
加拿大消费者协会秘书克兰(Bruce Cran)向明报称,该协会在上月22日要求本国的车主发出电子邮件谈论遇到的汽车保险问题,他们在跟着的两周内收到蜂拥而至的“诉苦”邮件,而大部分来自安省。
他称,其中一名来自安省的女子表示,她有一次“多口”在闲谈中跟其经纪提及曾发生一宗轻微交通意外,引至其车身的喷漆被擦花,尽管她是自行掏腰包修理,但其后发觉她的保费因而上涨五成,令她甚为愤怒。
该秘书说,此外有过百人投诉在申请了非他们过错的交通意外保险赔偿后,也逃不过被加价的命运。
克兰建议投保人最好仔细阅读其保险政策,或向经纪查明政策内容,包括向其经纪问清楚若他们知道投保人发生过交通意外,不论对方有否申请过赔偿或不是申请人过错的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此增加保费。
若经纪答是,可要求对方为该政策做出解释。
安省保险经纪协会总裁卡特指出,保险公司及经纪将所有意外事件记录在案,对投保人有法律保障作用。
例如当一宗“轻微”交通意外发生之时,就算“受害”车主原先口头答应收款了事,其后也可能反悔,再向其保险公司要求例如伤痛医疗等保险赔偿,甚至会入禀法庭向肇事车主索取额外赔偿。
消费者保险便览(Consumer’s Guide to Insurance)主席罗马诺(Lee Romanov)表示,若估计双方汽车修理费总额会超过1,000元的话,现时安省的公路交通法例规定车主一定要报警,不许车主自行磋商付款了事,而当警方有记录在案时,保险公司自然会收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