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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代价:每月支付3万6子女赡养费

文章发布时间:March 26, 2002

安省高等法院下令一名父亲要给四名学龄子女每月支付三万六千元生活费,部份款项是给子女在墨斯谷加 (MUSKOKA) 购置度假屋,学习高尔夫球和滑雪以及每月在子女的储蓄户口存入八千元。

据多伦多星报称,安省上诉庭周一裁定,该名被称作 R 先生的男子在与妻子分手之前,每年收入一百六十万元,如今已增至四百二十万元,他的子女绝对有权分享。

代表 R 太太的律师禾逊指出,估计这是加国有史以来最巨额的子女赡养费。

同时是法庭首次批准使用赡养费作为可随意支配的生活项目如度假屋的支出之用,可说是史无前例。

截至目前为止,只有四宗涉及高收入家庭对子女赡养费问题入禀至上诉庭,上述是其中一宗,家长不一定要遵守联邦所定的子女赡养费指引。

如果要支付赡养费的一方每年收入超过十五万元,法庭可以有更大空间去决定适当的赡养费数字。

在上述个案中,联邦指引会要求 R 先生每月支付六万五千八百零三元赡养费,或每名子女一万六千四百五十一元。

这四名孩子分别是四岁、五岁、七岁和九岁的两名女孩和男孩。

他们的父母结婚九年后于一九九八年分手。

安省高等法院法官卡华辛则指联邦指引的款额不合理,下令 R 先生每月支付一万六千元赡养费,他的裁决是根据 R 先生夫妇分手前的消费模式为基础,同时认为父母不能只用金钱去满足子女。

他另外要 R 先生每月给予子女四千元额外开支,例如就读私立学校的学费,则每月赡养费总额为二万元。

不过,上诉庭周一一致裁定卡华辛的裁决犯了两个错误。

首先,他是根据该家庭在夫妇分手前的生活方式作出裁决,未有将 R 先生在与妻子分手后收入大增的情况计算在内;另外未有考虑 R 太太根据其前夫所增收入提出的照顾四名子女每月的八万零七百四十九元的开支总额是合理的。

代表 R 先生的律师未有就裁决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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