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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申请离奇案电话同性爱申请团聚

文章发布时间:July 9, 2006

一名加拿大女子最近向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移民上诉,坚决要求当局為她在香港的同性伴侣办理亲属团聚移民。

这名女子说,她和那位同性伴侣一直通过长途电话做 爱,有一次更长达6个小时,因此已有超过一年的亲密关係,符合移民法的要求。

不过,移民上诉部门拒绝了这个上诉申请。

据国家邮报报道,该 案件中的上诉人是Erlinda Arellano Ursua,而申请前来团聚的则是Versalina Ollero Valmonte。

两人其实早在1982年圣诞夜的舞会中撞见,Ursua表示与Valmonte一见钟情,并尝试用电话攻势,希望两人可以发展成為“好 朋友”。

后来,Ursua於1987年以家务助理的类别下,取得加拿大移民身分,这时,孤单的情绪,令她与香港前来的另一名女子 Minerva Maconas,瞬间坠入情网,更谱出一段长达10年的同性恋关係,直到2000年4月。

正因如此,Ursua那时并未想到要申请Valmonte到加拿 大团聚。

Ursua虽然在加国有亲密女友,但她仍然经常与Valmonte保持电话联络,隻不过,从1985年一直到1998年这段期间,两人隻在 1988年见过一次面,接下来的见面即是经过14年之后,两人结伴去度假时,那时已经是2002年的10月底。

移民及难民局的审裁员认 為,移民法中同居配偶的定义為两人实际发生肉体关係,如果要申请海外的同居配偶移民,则必须至少有1年的亲密关係,而靠“电话性爱”(phone sex)维持性爱关係,不足够符合有关规定。

审裁员博伊尔在判决中说,“我不相信如此‘远程’(long-range)的亲密关係,足够构成移民法中所说 的同居配偶关係(conjugal relationship)”。

博伊尔接著说,移民法中所说的同居配偶关係指的是两个人实际发生的肉体关係,依他所见,移民法并未预期会有人想到用电话性爱等行為,作為眞实同居配偶关係的证据,因此移民法并未清楚作出规范,但他也无法接受上诉人加上电话性爱时期去达致法定要求1年的同居配偶关係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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