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很清楚一年的含义;即从某年的1月1日至本年度的12月31日为一年,每年的长度是12个月,365天(闫年除外)。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财政年度”,“生产年度”,“合同年度”等概念,但无论名称如何改变,起始于哪月哪天,年度都是12个月,365天,这里不需要任何解释,“年度”这个词已经早已经是大众普遍接受约定俗成的一个固定化概念。
但是,如果说某家公司要客户3年支付37个月的服务费,你能相信吗?TELUS公司就是这样操作的。
本人于2003年9月2日通过代理商同TELUS公司签定了服务合同,合同为期三年,即2006年9月1日合同期满。
不巧的是,我的电话机于今年7月25日不慎丢失,于是,我当即向TELUS公司挂失,并声明合同到期不再延长。
但是,依照合同,我还要继续支付合同所剩月份,即8月份的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直至合同期满,尽管最后一个多月我没有享用该公司的服务。
可是,TELUS客户服务人员在该合同期满时又给我打来电话,声称他们公司的帐单是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发出,因此我的合同截止日期不能在9月1日,而是必须在10月1日,也就是说9月份的服务费我还得缴。
这就邪了门了,我同TELUS的合同上明明规定服务期为3年,而该公司TELUS具体执行起来却“顺手推舟”,让客户多缴纳一个月的服务费,这样合理吗?如果客户的确接受了他们的服务倒也罢了,问题是客户明明早已声明不可能也没有接受他们的服务,这不是明摆着讹诈吗?
我曾跟他们的服务人员争辩过;合同就是合同,它不仅仅是限定客户,同时也是限定商家的,彼此都应当严格履行。
一年是什么概念?简单说不就是365天吗?即TELUS提供365天的服务,客户支付365天的费用,此事天经地义无可争辩。
为什么TELUS 要以自己公司的操作规程代替合同,要求客户支付额外的费用呢?我想幸亏他们是一月一次结帐,如果一年(12个月还是13个月?)一结帐,客户还不亏死了?
为了正确地理解TELUS的合同,我将该合同中与“中止”和“结束”相关的条文抄在下面,请大家评判一下:
What if I want to terminate my service?
If you choose to terminate your service before the end of the term, you will be required to pay (as liquidated damages and not as a penalty) a cancellation charge for each terminated phone number in addition to all other amounts then due to TELUS Mobility. The cancellation charge will be the greater of: ( i ) $20 multiplied by the number of months remaining in the term, or (ii) $100. The cancellation charge must be paid whether the service is terminated by TELUS Mobility or you.
What happens at end of the contract term?
At end of the term, your service will continue on a month to month basis, subject to then applicable service term.
或许,TELUS 公司可以解释说他们实际上是将每个日历月份的1号作为计价的开始日期,每个日历月底结帐并寄出帐单。
而我的合同开始日期为2号,所以他们只好延期到该月的最后一天,其间费用照计。
可我翻遍了整个合同,根本就没有“日历月份”与“合同月份”之间差别的说明和做出响应调整的任何解释,更没有什么“每个日历月底才能发出帐单,合同相应延长期间费用必须由客户承担”之类的规定,为什么到了合同截止的日期,就蹦哒出来个“顺延到月底”的规定呢?
在服务于大众的诸多公司中,收取月费的很多,比如“BELL”、“ROGERS CABLE”等,他们都是以合同日期或服务开始日期为计价基准的,有时候也会做一些天数的调整,但均事先作出说明,合情合理地收费。
TELUS公司以如此拙劣的方法强收服务费,实属坑蒙客户的不合理之举。
本人不仅准备拒付这个帐单,而且保留追究其不遵守服务合同条款的权利。
使用TELUS移动电话的朋友们,请回去查一下你们同该公司签的合同,看看我说的是不是事实?还没有使用该公司服务和准备同该公司签合同的朋友们,不妨瞪起眼来,看请楚他们在合同中埋伏的这一陷阱。
(红蚂蚁)
(摘自无忧博客 – 蚂蚁王国 http://blog.51.ca/u-68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