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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来稿:关于同胞脸红权之争的感想

文章发布时间:August 23, 2005

51编辑注:本网8月13日转载的《同胞,你究竟应不应该脸红》一文,在本网网友中持续引发了许多讨论,这是网友“哇咧”在本网时事新闻论坛的原创文章。

文章原帖在:

http://www.51.ca/bbs/showthread.php?s=&threadid=79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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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论坛上下就同胞是否该为其他同胞的恶行而脸红争得脸红脖子粗。

为其他同胞的行为脸红,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让我们从加拿大人权法案: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和 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找找答案。

加拿大人的权利和自由中,包括法律权利,平等权(免受歧视的权利),迁徙权(自由选择居住地),基本自由(自由思想,自由言论,宗教信仰和自由集会)。

加拿大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参与选举,帮助社区,保持加拿大的传统和环境,遵守法律,自由发布言论并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消除歧视和不公正。

脸红权之争,实质上就是一个如何看待个体与我们所处社会的关系的问题。

脸红这种行为本身,只是一种道德倾向的表示,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或者直接的惩罚行为,这不同于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告诉或者诸如家长对子女的管教。

被脸红的对象,也不必作出应答,如出庭应诉抗辩或者象挨打的小孩那样嚎叫。

脸红者本身,也并没有一种选择的机会,可以说真正的“脸红”这种行为,是因为羞愧、愤怒或者容光焕发而不由自主地产生的,几乎无法用意志来进行控制,所以文学作品中经常有“不由得一阵脸红”的说法。

只有在报刊和网络的口诛笔伐中,才有“我真为你感到脸红”这种春秋笔法,完全是一种赤果果的humiliation。

脸红的事件,也经常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往往不了了之,大部分情况下,人家根本不知道您在旁边含情默默地脸红呢。

发表脸红的高论,最常见的情况是引起被脸红者的恼羞成怒。

到目前为止,我没看见哪一位同胞联系到自己的行为,表示说什么自己以前表现不好,今后慢慢改正的话……这才是有骨气的中国人。

回归正题,如果你认为脸红是参与社区事务、表达个人观点的一种方式和手段,那么你有这个权利和自由。

如果你认为脸红是羞辱他人,degrade 整个华人社区和某些华人个体的行为(很多人都如此认为),那么肯定脸红者遭到围攻(现在似乎是这种情形,嘻嘻)。

如果你认为他人的脸红与你无关,你的行为自己负责,那么这是很真实的普通加拿大人心态。

如果你还嫌为你脸红的人不够多,还想再把为你脸红的人的数目翻几十倍,那你就是那个经常在情感专栏倾诉的大众情人。

以前,革命先驱们经常脸不变色心不跳从容就义,现在我们这些在海外拼打的新移民更应该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该吃啥吃啥,想干嘛干嘛,这两天我还经常一边开车一边吃饺子呢,别说警察没抓我,抓住我看他们说什么。

同胞们,加拿之大,在于有很多“大拿”;多伦之多,在于车轮 子多多,在注意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出点小状况没有什么,不必上升到脸红心跳出冷汗的高度。

当地人常说的一句话是:nothing is perfect. 意思就是说,世界上没有泼肥克特这种东西,所以别瞎费劲去找寻泼肥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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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to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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