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的联邦大选,我们不指望能够选出治国英才,但是在矮子中拔长子,在芝麻中挑绿豆,总还可以。
过几年,我们还可以推倒重来。
这样的历史,这样的现实,这样的将来,在加拿大是真实的。
所以,华人不要妄自鄙薄,运用这一票为社会,为自己发声。
君不见人头税一项,在那些政客拉拢华人选民时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份量。
凡在选举日当天,年满18岁的加拿大公民,不管男女老少,不管婚姻状况,不管居住地域,不管好人坏蛋,都可以选出自己中意的候选人代表自己治理国家。
2002年10月3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在一项判决中认定,处在服刑中的囚犯应享有投票权。
他们被剥夺投票权,是侵犯囚犯同样应该享受的《人权宪章》权利。
对读者诸君来说,也是耳熟能详的“剥夺政治权力若干年,或终身的”做法,在加拿大属于违宪行为。
居无定所的人士,或称无家可归的人士,一样可以登记投票。
在选举日,去选举站,只要出示足资证明自己公民身份的文件,和提供平时过夜的庇护所地址,即可投票。
如果上述两种资料都没有,也不要经。
可以当场宣誓说明这两种资料,即可投票。
2006年联邦大选的选举日定在1月23日,星期一。
《加拿大选举法》规定雇主必须给当班的员工3小时的假期,去选举站投下这神圣的一票。
如果员工的当班时间从上午11时至晚上7时,而选举站的开放时间是从上午9时30分至晚上9时30分;那么,雇主必须允许员工晚一个半小时,在12时30分上班,而不是平时的11时上班。
或者可以让员工提早下班,在6时30分下班。
这样的安排,都是让员工有连续的3个小时的时间可以支配去选举站投票。
雇主也可以安排员工在当班中间抽出3小时的时间去选举站投票。
如果员工的当班时间从上午9时至下午5时,而选举站的开放时间是从上午8时30分至晚上8时30分;那么,雇主不必给员工假期去选举站投票。
因为员工在下午5时下班以后有足足3小时的时间去选举站投票。
以上所说的时间安排,员工不可以自作主张,必须经雇主允许,或经过雇主调度安排。
员工去选举站投票的假期属于有薪假期,应按照正常工作的标准支付。
不是所有的雇主都须循法要这样做。
经营水陆空货运客运的运输公司不在其列。
员工跨选区上班,不属此例。
员工操作运输工具者,也不属此例。
还有,不用搭乘交通工具去选举站投票的员工,不属此例。
雇主不可以惩罚,或减薪,来对待享有有薪假期去投票的员工;也不可以恐吓,阻止员工去投票。
雇主如有这样做的,就违反了《加拿大选举法》。
违者可处高达1000元的罚款,或者长达3个月的拘禁;甚至两款并罚。
在选举站投票,是秘密进行的,即不可与旁人商量,也不可影响旁人。
选举站现场,没有选举指导或中文解释的援助。
对于有些不熟悉英语环境的华人选民,会带来困惑。
好在选票上都明明白白印上了候选人的姓名,而且排位是一致的。
一上来,记住心意中的候选人姓名,背忆他/她的姓名串法,然后在选票上配比寻找。
对上号了,就在旁边的空格里打上叉,就行了。
如果不会串,或者一紧张,记不起来了。
不怕,可以询问某某候选人排第几号。
在选票上,就认号码好了。
大家认真投下这一票。
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投下神圣的一票!这句口号到了加拿大,名实相符。
(冯志强)